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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有不足 监管要到位

作者:王庆玲 发布于:2004-11-15 15:46: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目前,“定点”随着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也相继展开,并体现了其特有的优势:随时采购、及时满足需要,既节约了采购资金,又节省了人力物力。但是,也有一部分地区因种种原因出现了明显的不足,其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

    因定点少、定点时间长而引发定点供应商互相串通、共同抬价现象;

    因工作量大、定点少无力完成任务而私自分包坐吃回扣现象;

    因定点确定后缺乏监管而出现售后服务滞后,以次充好现象。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措施:

    管理抓三点

    在管理上不能只通过招标选好定点就撒手不管,还应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在各类个体的管理办法的制定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检查要跟上  明确每类定点采购监督检查办法,监督管理机构定期对用户进行问卷调查,内容包括服务态度、供货质量、服务承诺的履行情况、有无供货价格高于市场价格现象、有无将私自包而坐吃回扣现象等,认真听取用户对定点供应商的反馈意见,若发现问题依照有关规定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促使定点供应商认真履行采购合同,提高服务质量。

    查账防串通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派专人负责定期对定点供应商进行查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时时进行市场调查,对比市场价格与供应商的供货价格,一旦发现某定点有串通抬价,以次充好现象,立即报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取措施对定点供应商依法进行处置,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服务的资格,从其他供应商中另行招标确定新的定点供应商。这样使定点供应商不敢串通,无法抬高采购价格,维护采购人的合法利益。

    数量要适中  为了避免定点供应商互相串通,定点供应商不得少于5家;要求定点供应商必须定期将采购价格报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网上布,其他供应商进行监督,如发现哪个定点供应商抬高物价,可直接向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情况属实,给举报者以适当奖励,对违纪供应商,情节轻微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定点供应商另行招标确定。这样就增强了定点供应商的竞争意识,保证了定点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

    方法要改进

    各类货物或服务类的定点采购可根据金额的多少大致分成两部分,并分别对待。

    金额少 数额较小的零星货物或服务可直接就近向定点供应商进行采购,采购价格及服务严格按政府采购合同执行。

    金额大 较大数额又不在公开招标之列项目的货物或服务,可在定点供应商内部进行网上询价采购。只需建立起自己的网站,对定点供应高在网上发布询价公告,定点供应商根据网上公告,制定响应性文件,进行一次性报价,在规定时间密封后送达规定地点。采购人根据服务质量相等报价又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后的有关问题按确定采购定点时签订的合同履行。这样优中选优,既提高了政府采购效率,节约了政府采购资金,又提高了采购质量,最大限度地满足了采购人的需求,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合力防腐败

    在招定点标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公证部门在开标、评标时实行现场监督;定期公布问卷调查、查账结果。促使有问题的定点供应商及时改进自己的不足,提高服务质量;利用举报电话,加强对定点供应商的监督。鼓励有关知情人士举报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违法违纪事件,并派专人进行调查,情况属实的,给举报人以奖励,给违法违纪者经惩罚。

    编后

    无论是“协议供货”还是“定点采购”,在政府采购实际工作中都已有其自身的位置。尽管有关概念的探讨还没有一个确切的定论,但同属于“一个采购合同规范多次采购行为”的模式,“协议”与“定点”都面临着同样的问题,即后续


监管,无论是规范采购人行为,还是对供应商履约情况的监督,这一问题同样严峻。如何用一种科学的管理办法,对时间和数量都不能确定的采购行为进行规范,是发挥这两种因时应运而生的采购活动优点的当务之急。如果因为监督环节的薄弱,促生了新的违规行为,其存在与推广的意义将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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