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求突破
协议供货尽管高效便捷,但在具体操作方面并无统一的法律规范,如何富有成效地做好协议供货,笔者从采购方式、评判标准等方面提出以下设想和建议。
“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透明度高,信息公开范围广,可以让一些实力雄厚、服务良好、信誉度高的大企业参与到协议供货活动中来,有效地避免供应商“地产化”倾向,加大供应商的竞争意识和危机感,采购单位只要付出相对低廉的价格,就能够享受到更优质的产品和更优质的服务。协议供货周期较长、不确定性因素较多,公开招标流程严谨,有利于协议供货后期的规范执行。
“相对数”标准 以“相对数”高低作为供应商报价的评判标准,如让利率、折扣率等。协议期间,市场行情波动、价格涨落幅度可能较大,难以预测,产品或服务的绝对价格不宜作为报价部分的评判标准。因此,在公开招标文件中应明确供应商报价的标准为“相对数”,协议供货的参考价格为产品或服务的适时价(厂方控价或本地市场平均价)×让利率(或折扣率),实际采购价不得高于上述参考价,投标供应商一旦成为协议供货单位,其所报让利率在协议供货期内无特殊原因不得变动。
合理周期 协议供货采购前的单位需求情况调查、产品市场调查及招标工作比较繁杂,成本较高,大部分地区的协议周期多为一年,相对较短。笔者认为,协议供货的周期可考虑定为两年左右,既节约一定的人力财力,又增加供应商投资硬件和软件建设的积极性,让其有足够的时间来改进服务、兑现承诺,并能增强供货的持续性和稳定性。而周期也不宜过长,防止供应商产生“坐大”的心理。
供应商数量 根据采购量的实际需求确定协议供货商数量,某一类产品或服务的供应商数量原则上不能定为一家,以防垄断。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确定3家以上供应商,这样有利于在协议供货商之间形成竞争,为采购单位比质比价提供可能,促使供货商不断提高产品(服务)的质量、售后服务水平和供货效率。
严格计划管理 财政部门的计划管理不能放松,实行协议供货后必须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避免出现“协议后不管”,必须从计划管理抓起,认真核实采购的实际需求和采购资金的来源,杜绝无预算、无资金的采购项目,从源头上保障供货商的利益,减少不必要的纠纷。财政部门在审批采购计划时不能指定供货商或授意采购人到某供货商处采购,充分保障采购人自主选择供货商的权利,还权于采购人。
合同规范细节 协议供货的内容、方式、期限、服务、资金结算、纠纷处理等具体的事宜必须通过合同文本进行规范。公开招标结束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或授权集中采购机构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协议供货合同,并到公证部门公证,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下来,增强协议供货的约束性和规范性。
信息公开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或集中采购机构应及时地公开协议供货信息,将协议供货的具体内容通过刊登公告或发放文件的方式通知供应商,要求各协议供货商定期地及时地报送产品或服务的价目表,价格有重大调整时应在第一时间报告,要求供货商在主要经营场所设置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专柜,将价目表、让利率和服务承诺打印成专门的协议供货服务手册,方便采购单位查阅。要求各协议供货商按月汇总采购信息,并及时报送采购机关,确保采购信息数据的完整性。
后续管理 加强对协议供货商的跟踪督查,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活动,重点是检查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服务的满意度,对规模较大的供货项目,监管部门或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派员参加验收或商请技术专家协助验收,可通过向采购单位发放协议供货满意情况调查表,并及时做好信息的收集、反馈和处理工作,对采购单位满意度低、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差的供货商应采取曝光、扣收履约保证金的办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坚决按事先约定中止直至终止协议供货合同。
资金结算 把好资金结算关,有条件的地方应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条件尚不成熟的地方应加强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的核算管理,要求协议采购单位将采购资金转交到采购专户,实行“准国库集中支付”,这样通过资金的集中管理,可以减少基层预算单位随意采购、铺张浪费情况的发生,从而更为有效地减少不必要的支出,集中财力保证重点采购项目的资金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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