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持 扶持 再扶持
《政府采购法》第九条关于政府采购辅助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的规定中有一条就是政府采购应当“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那么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现实状况究竟如何,各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怎样扶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山西省晋城市政府采购中心在实践中的做法值得借鉴。
利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需要在同等条件下,或保证采购产品质量或者技术要求条件下,优先采购中小企业的产品,或者在整个政府采购中划出一块专门采购中小企业的货物或工程、服务。作为政府专门成立的从事集中采购业务的各级政府采购中心,更要在日常的政府采购活动中体现这一政策导向,实实在在为中小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创造有利的环境。
降低中小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门槛
为了保证政府采购市场具有广泛的竞争性,所有的政府采购活动应该是为所有的合格供应商敞开的,国家出台的所有政府采购政策也充分体现了这一点,然而在晋城市的实际工作中,招标人往往提高条件,为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设置种种障碍,比如在招标公告中明确要求企业的注册资金要达到一定的数额标准等。企业的注册资金只是证明企业实力的一项指标,而不是惟一指标,况且现实生活中仍有少数虚假注册现象。除了一些金额过大的政府采购项目外,晋城市政府采购中心在操作中没有把注册资金的指标惟一化,中小企业在成立初期的注册资金往往都很小,如果设定的标准太高,事实上就把小企业阻挡在外了。
评标标准要公平对待中小企业
在制定评标标准时,晋城市政府采购中心充分考虑到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公平地对待中小企业。比如对一些通用的、技术含量不是很大、专业性要求不是很严的项目,就不把企业的经营水平、盈利能力和以往的业绩作为一个主要的评标依据。中小企业往往成立的时间不长,业绩不太稳定,正处于市场开拓阶段,而此时正需要政府采购的扶持,如果一味地强调参加投标供应商的政府采购业绩的话,对正处于成长期的中小企业是一种不公平,再说业绩也只能说明过去,并不能代表将来。
坚持政府采购最低成本的原则
在一些政府采购项目中,经常采用的是综合因素评审法,这种评标办法无可厚非,但也容易出现对中小企业不公的现象。比如有的采购单位在招标中过分要求设置最全、功能最先进,并以此为借口拒绝一些中小企业的低价中标,而其实际工作中并不需要太先进的设备,对国有资产来说是一种闲置和浪费。出现这种的情况的原因是采购单位和采购中心站的角度不同,采购中心因为是花财政的钱,节约了也不是单位的,所以认为只要不突破预算,花的钱多一些也没有关系。晋城市采购中心在采购中考虑到节约财政性资金的问题,一般只要能满足采购单位的基本需要,就可以采购。中小企业因为相对成本较低而报出的合理低价要给予充分的考虑,不能因为采购单位对中小企业的偏见而违背《政府采购法》的原则办事。
当然,要扶持中小企业的办法和措施还很多,作为集中采购机构,各级政府采购中心只要始终站在公开、公平、公正的立场上,采取实际措施,真心去扶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工作发展的空间也将更为宽广。
上一篇:“后审”变味 监管“保质”
下一篇:“标准”模糊 “询价”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