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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模糊 “询价”难行

作者:凌现江 发布于:2004-11-16 11:15: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询价作为5种政府采购方式之一,由于其程序简便、效率高,已成为各地政府采购中经常使用的方式。但许多地方在执行询价采购程序尤其在成交阶段的一些做法,背离了《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比如一味地追求最低价成交,使询价的公平与公正性得不到较好的体现。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做出规定……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在实际采购业务活动中,许多询价采购的成交结果并未严格贯彻此原则。根本原因就是询价小组在制作询价通知书时就没有制定出切实可行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采购人只能笼统地依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人为主观因素加大,未能成交的供应商对此也多有怨言。

    由于询价采购要求供应商一次性地报价,成功与失败只能一锤定音,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在向供应商发出询价通知书时,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及评定成交的标准做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采购人的需求是什么,质量占多少比例、服务又占多少比例”,让政府采购的“三公原则”得到最为充分的体现。所有参加询价的供应商就能够按照采购文件中确定的技术标准与商务标准报价,在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时候我们就会对每一个参加询价的供应商都有一个客观公正的评价,最终使采购人得到质量服务价格皆优的成交供应商,这样最终受益的不仅仅是成交供应商,还有采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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