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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评标(一)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4-11-19 10:23: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主持人:开标、评标环节的规范操作是保证政府采购“三公”透明原则的关键。

    开标

    开标应公开进行,并与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是同一时间,开标地点也应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前,招标采购单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

    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应当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在开标时检查,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注意,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若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不足3家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或评标期间,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报告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处理原则是:若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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