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市场缺失”上保险
作者:倪 毅 发布于:2004-11-19 10:31: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和市场的密切结合,就会出现市场风险,这种风险需实施内部控制,以保持政府采购活动的良性运转
政府采购是把双刃剑,如果运用得当,会收到节约资金、铲除腐败、实现宏观调控等种种良好效果,但若偏离正轨,便会浪费资金、滋生腐败、干扰正常经济秩序。制定一套科学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政府采购预期目标的实现,是当前的迫切需求。
政府采购中市场缺失的风险,就是指由于行政干预或采购操作不规范等原因造成的本来应该发挥作用的市场机制不能发挥其应有作用。
地方保护主义风险
风险
政府采购中各方当事人的各自特点和相互关系很有可能产生地方保护主义。采购人是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是拥有相当权力的部门,《政府采购法》规定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在政府采购中,采购人具有相当的权力,有“条件”实施地方保护;并且,为了本地区经济发展和本企业发展,采购人和供应商都有促成地方保护的冲动,而且一个地区实行地方保护后,就会引发全国的连锁反应。
内部控制
注重规章制定 法律一般涵盖的范围比较广,刚性有余,弹性不足,而各地的情况千差万别,商品的品种也各异,因此,制定规章制度时既要防止地方保护,又要体现成本效益原则和操作的可行性。如制定招投标制度及其中介组织管理制度、作业标准化制度、审计监察制度、交货追查制度等。细化政府采购的每个执行环节,根据各采购的不同特点,堵塞地方保护。
实践跨区域采购 积极推进跨区域采购,最终促成全国性政府采购大市场。如各省市积极寻求采购合作省市,“一对一”、“一对多”或“多对多”,协议互相采购彼此的优势产品,以提高采购效率;采购人也可以委托外省市的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如某地采购代理机构在工程劳务采购方面的效率明显快于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外省采购人就可以跨地区、跨省市委托其代理采购。
供应商权益受侵犯风险
风险
市场主体应是平等的,在自愿互利的基层上开展经营,进行竞争。遇到纠纷,仲裁或自行协商、申请仲裁或选择上诉,进入司法程序等,都体现了市场主体享有平等的权益。而在政府采购中,与采购人和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相比,供应商却处于弱势。
采购人可以凭借自身权利使政府采购在自己意愿取向下运作,并且这种运作很多情况下是以实施政策功能、维护公众利益的“合法”名义进行的。供应商作为自负盈亏的企业,缺乏同采购人说理争公道的“筹码”,很大程度上得接受“现实”,甚至是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现实。而且,一旦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也缺乏高效、公正的纠纷解决机制来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内部控制
加强对供应商的保护,明确供应商应具有的权利。“参与权”,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有权要求进入政府采购市场,有权要求获得同等待遇;“知情权”,在确保不泄露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国家秘密的情况下,供应商有权要求平等获取政府采购信息;“质询权”,对政府采购活动有疑问的,供应商有权依法向有关部门质疑和投诉,并获得及时答复和处理;“救济权”,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供应商应有相当的方式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于合同法”,从法律角度讲,作为民事合同或商事的政府采购合同引发的争议可以仲裁。同诉讼相比,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具有省时、省钱、省事的特点,能充分体现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自治、平等,提高当事人之间纠纷处理效率的特点,应鼓励政府采购当事人在采购合同中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同时,仲裁机构也要积极准备,提高对政府采
购合同纠纷仲裁的水平,开辟为政府采购合同纠纷的仲裁途径。
系统性风险过大导致的风险
风险
若供应商提供政府采购标的面临的系统性风险十分巨大,巨大到参与政府采购所获取的利润带来的满足感不足以消除供应商对这种风险恐惧时,供应商就可能会选择不参与政府采购市场,如原油价格由于战争、自然灾害或产油国决策等一些不可控因素的影响不能准确预测时,相关供应商就可能选择放弃参与。
内部控制
这种情况下,采购人应建立对供应商的风险补偿机制,为供应商解除后顾之忧,使之放心参与政府采购。如对于价格剧烈变动且供货周转较长的采购标的物,采购人可以在合同中标明,一定时间内标的物价格上涨超过一定幅度带来供应商成本增加时,采购价格也要做相当的上调,以维护供应商的正常利润。同时还可以采取同供应商合作,政府注入资金对供应商进行参股,共担风险,既分散供应商风险,又向市场及时传达政府意志,稳定市场。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上一篇:如何面对国际采购?
下一篇:“报价折算法” 显神威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