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预审不应是摆设
作者:希文 发布于:2004-11-22 09:50: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近日,听到某中介机构介绍一个采用邀请招标的项目时说:采购人就是从自己较熟悉的供应商中选择3家,然后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但9月11日开始实施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对邀请招标有了新的规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相关媒体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为什么要对邀请招标做出一个详细的程序规定?据相关专业人员介绍,在目前的招标活动中很多单位都大量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但是这种方式人为因素多,程序不规范,不符合政府采购公开透明的原则。
为了杜绝这种现象,新法规对邀请招标做了一些程序性的规定,例如,资格预审的设定。如果按照邀请招标的新规定,招标完毕甚至要比公开招标的时间还要多出7天左右。这些实际上都是在鼓励在货物和服务活动中要尽量采用公开招标的方法,目的就是为了保证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
按照新的规定,上述的做法不是违规了吗?此中介机构这样答复:“虽然法律是这样规定了,但真正落到实处还需要一段时间,在我所代理的邀请招标项目中,目前基本上还是由采购人从自己熟悉的供应商中选择3家。”
如果要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必须是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内选择,或是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但目前有不少项目采购人出于种种原因,把一些和常规设备差不过,仅是加上一些点缀性设备的项目采购也说成具有特殊性,就是要采用邀请招标。
从目前某些邀请招标的做法来看,资格预审只不过是一种摆设,并没有被广泛应用到邀请招标中,邀请招标的随意性也就依然存在。如果按照邀请招标的新规定来做,相信其中的随意性会大大减弱,也不会出现“争相使用”邀请招标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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