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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筑职务犯罪“高压电网”

作者:张栋天 发布于:2004-11-23 11:53: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采购是柄“双刃剑”,既具有遏制腐败的强大功能,其从业人员又是职务犯罪的“高危人群”。政府采购中可能参与职务犯罪的人员主要包括:财政、监察、审计等监管部门人员、公证员、评审专家、采购代理机构人员、采购单位人员及犯罪活动的幕后人员等。如何有效防范政府采购中的职务犯罪?只有监察、检察、财政、审计协同动作;教育警示、制度约束、过程监控和查处惩戒“四管齐下”,合力构筑预防职务犯罪的“高压电网”。

    教育警示

    充分发挥监察职能,把推进政府采购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遏制腐败和预防犯罪的重要政策性手段抓紧抓好;依法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人员的监察工作,保障政府采购平稳运行,广泛开展对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活动,把典型引路与反面警示有机地结合起来,宣传先进事迹、模范人物,安排一些犯罪分子现身说法,让采购工作的从业人员铭记前车之鉴,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讲党性、讲原则、讲规矩,讲正气,牢把正确政治方向,反复研习《政府采购法》,特别是法律责任部分,反复研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把犯罪的危险遏制在萌芽状态。

    制度约束

    财政部门协同监察局、审计局,根据法律统一要求,结合采购工作实际,因地制宜地制定相关操作规范,“政府集中采购操作规程”、“公开招标开标评标定标程序”、“资金集中支付办法”等。以文件形式要求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率先垂范,带头执行,明确专人负责采购工作,实行财务部门统一扎口把关,单位内部层层签订廉政建设责任状。

    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制定并完善内部操作规程和招投标工作的规章制度,对人员进行合理分工,建立相互独立、相互配合、相互牵制、相互监督的工作制度,防范“集中腐败”甚至犯罪行为。

    过程监控

    检察机关积极介入政府采购监管,签订两份合同:商务合同,采购活动结束后签订;“廉政合同”,采购活动开始前签订,当事人为采购单位(采购机构)和各潜在投标人,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和财政部门为见证方,合同效力涵盖采购活动全过程。

    检察、监察机关对重大采购事项派员全程参与监督,首先做好前期监控,督促依法做好采购信息公告工作;其次做好现场监控,重点监控公开招标,尤其注重审查评标工作组织的合法性、评审的独立性、评审信息的保密性,并进行现场录像;再次做好后期监控,采购活动结束并不意味着监控工作可松懈,验收及合同履行更为重要。

    查处惩戒


    建立采购从业人员“职务犯罪”预警机制;监察机关应开展政府采购执法项目检查,对在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但未构成犯罪的人员实行告诫制度,并给予警告、记过、降级、降职等行政处分;检察机关加大查处力度,把防范和制止政府采购“职务犯罪”作为推动政府采购工作的一项关键性措施来抓,对在采购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从事犯罪活动的分子,对照《政府采购法》、《刑法》的相关条款坚决查处,严惩不贷,公开曝光;审计机关依法开展经济责任审计、任期审计、财政审计,在审计过程中把政府采购列为专项审计项目,并单独形成审计结论。检察、监察、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参与政府采购监督的人员,如有犯罪,必须从严从重从快处罚,防止出现监控的“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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