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服务费的“杠杆效应”
作者:吴 强 发布于:2004-11-24 10:11: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中标服务费是集中采购机构在采购活动中针对采购项目收取的财政资金。其收取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招标采购单位向集中采购机构交纳招标代理费用;二是中标人直接向集中采购机构交纳中标服务费。我国的大多数集中采购机构多采用第一种办法,但也有部分地区因条件所限,仍然由集中采购机构按一定的比例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这时就会产生一个现象,即所谓的“羊毛出在羊身上”:集中采购机构收取的中标服务费,实际上投标人在其投标时加到了其报价中,从招标采购单位支付的采购款中已经得到了补偿,中标服务费真正的交纳人是招标采购单位。实质是财政的钱从一个“口袋”到了另一个“口袋”。然而就在这“转手”间,中标服务费却无形中起到了杠杆的作用。
例一:某次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其采购预算价格为200万元,甲报价204万元,乙报价202万元,丙报价201万元,丁报价198万元,按《政府采购法》规定甲、乙、丙投标报价高于采购预算价,应一律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的。
一、不考虑中标服务费给投标价格的影响。
甲方、乙方、丙方的投标高于项目预算价,按《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应废标。
二、利用中标服务费率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计算出“纯报价”。中标服务费率为8‰时,丙方、丁方的报价预算差为负数,其投标应予认可,但理论上该标只有两家投标,达不到法定的3家以上,也应废标或者改为其他采购方式;当中标服务费率调整为15‰时,乙方、丙方、丁方的报价预算差都为负数,其投标应予认可,该标可以正常进行。
分析:在对投标报价进行有效性评估时,如果由投标人交纳投标费用,理应将其投标报价中投标费用的影响考虑在内,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再将经修正的“纯报价”与招标项目预算金额进行对比。
例二:上例中丁方最后中标,其项目预算200万元,项目实际支付款项198万元。 在计算项目资金节约率时,也应具体分析。
相同的中标价格与预算,不考虑中标服务费时,预算资金节约率为1%;考虑中标服务费对预算节约率的影响,进行必要修正,当服务费率为8‰时,预算节约率为1.79%;当服务费率为15‰时,预算节约率为2.48%。
分析:由于项目投标报价中包含了中标服务费,在计算项目预算节约率时,也应该考虑其对节约率的影响。用纯支出额即“纯报价”来综合计算项目预算节约率。
总结:随着中标服务费的提高,投标从无效向有效转变的几率越高;随着中标服务费率的上升,项目预算节约率也上升。由于有中标服务费的存在,政府采购招标在计算投标报价的有效性和计算招标预算节约率时,都要考虑到投标服务费对项目报价的影响,进行必要的修正,还投标报价以“庐山真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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