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治”拖欠 监管担责
作者:崔建才 发布于:2004-11-24 10:13: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据有关资料显示,全国已竣工工程拖欠工程款达1755.88亿元,而其中政府拖欠的工程款642.80亿元,占36.61%。另据建设部透露,在政府拖欠的工程款中,又以市政工程、教育工程、交通工程等尤为突出。这些工程,大多已纳入政府采购,在国务院组织的加大对建设工程拖欠工资问题的清理和治理活动中,工程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也必须采取切实果断的措施,运用一切财政手段,彻底堵绝和有效化解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中的工资拖欠问题。
监管部门难辞其责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政策目标”,工资对工程民工来说,是其生活的主要保障,能否及时拿到应得的工资,事关农村稳定,也是国家全面奔“小康”迫切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同时,政府采购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监督管理部门有责任维护民工切身利益和正当权益。
《政府采购法》第六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采购资金无法落实,财政部门就不应批准,更不得默许“边建设,边筹资”,特别是财政预算安排的采购资金必须全额、及时地拨付到位。对因政府采购资金没有到位而造成供应商拖欠民工工资的问题,财政部门应该承担不可推卸的职责和义务。
严惩供应商恶意拖欠 对恶意拖欠民工工资的建筑工程供应商,财政部门必须主动配合当地的劳动保障等部门加大清理和兑现力度,动用财政手段,从其应拨付的政府采购工程款中直接扣发,以切实维护民工的切身利益。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入“黑名单”,限制其继续参与其他政府采购活动,以遏制其不良行为的继续扩散与蔓延,同时,可以告诫其他供应商,必须要守法经营,并要依法承担起对国家、社会、单位、个人等方方面面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追究采购人“擅自”行为 政府采购必须要严格按照采购预算执行,采购人不得擅自突破预算扩大采购规模。如果采购人擅自扩大了工程项目的规模,势必拖欠中标承建商的工程资金,造成连环式的恶性债务拖欠链,对此类行为,必须责令有关方面暂停或缓建工程项目,并对超标的工程项目进行“拍卖”,以偿还供应商的工程款,妥善处理好民工的工资发放等问题。对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还必须要依法追究采购人的法律责任,对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的,还必须要移交给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以充分维护广大采购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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