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告亟须规范
作者:张栋天 发布于:2004-11-24 10:32: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工程类采购要求高、难度大、情况复杂,新设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在短期内直接操作比较困难,部分地区便将其委托给建设主管部门管理的招标机构采购。该做法有其成功的一面,但也隐藏着诸多不规范,比如信息公告。
方式不妥 部分建筑类招标机构沿袭老套路,将书面招标信息张贴在招标机构外墙或橱窗,而不是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采购信息。
事项不明 公告内容过于简单且含糊其辞,不能详细列明招标内容、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等重要事项,有违公开透明的原则。
时限不够 公告发布时效性差,严重滞后,并将法定节假日也包含在内,事实上没有达到20天。没有足够的时间让供应商响应,外地供应商由于路途遥远待发现时为时已晚,或仓促响应,或干脆放弃。
内容不全 忽视招标期间采购事项变更及采购结果的公告,直接影响供应商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状况;采购结果公告不仅是法律法规的要求,而且有利于全体投标供应商对采购活动的后期监督,从而促使中标供应商诚实守信地履约。
针对工程类采购信息发布过程中暴露的问题,笔者建议以下几点措施。
严把资质审查关 监管部门在事前必须认真考察受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调查其服务的社会满意度,并签订委托采购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法制学习不放松 监管部门要积极督促接受委托的招标机构加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学习,其全体工作人员尤其是主要经办人员更应主动研究学习政府采购知识,自觉遵守《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
监管到位不马虎 每一个工程采购项目实施时,受托招标机构将其发布的采购信息从网上下载,报监管部门存档备案,监管部门定期、不定期,对其信息发布行为进行检查,对违规操作的招标机构要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要中止采购业务委托协议并进行整顿,整顿后仍达不到规范操作要求,必须终止委托协议,同时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过失。
专业武装“中心”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不等不靠,向社会招贤纳士,将一批建筑类招标专业人才选拔充实进来,培养自己的工程采购专业人才,创造性地开展工程类项目的采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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