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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怎么谈

作者:方 静 发布于:2004-11-25 09:55: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采购项目因对象和规模不同,采购方式也不同。在实际工作中,除单一来源采购因其特殊性、不具备竞争性,《政府采购法》没有对其程序做出规定以外,其他几种法定采购方式都被依法规定和限制。如投标人数目,即采购程序的正常展开要在“3家以上”的基础上进行。

    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采购中,采购代理机构通常采取投标人报价、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唱标、评标小组评标定标、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招标结果公告的工作流程,这一做法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要求。而在竞争性谈判中,由于涉及的采购项目金额较大、技术复杂、性质特殊和不确定性,《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信息。”可见在评标结果公布前,参与竞争性谈判的各供应商的报价信息不允许泄露,也就是说,在竞争性谈判中,没有“投标人公开报价”这一环节,这是竞争性谈判实际工作中在操作流程上与其他采购方式最大的不同点。

    竞争性谈判由于项目本身特点,谈判过程往往耗时较长,这就需要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在谈判开始前与采购人进行充分沟通,对项目的要点、难点详细了解。只有对项目全面熟悉、把握的前提下,谈判中才能游刃有余、统筹协调,使谈判井然有序。

    采购代理机构在谈判中的统筹协调作用主要体现在谈判秩序及时间分配上。一方面,采购项目负责人应在不干扰谈判小组与供应商展开正常谈判的前提下,做到高效与公平。如采用抽签的方式安排各供应商的谈判顺序,尽可能避免谈判顺序上可能出现的倾向性。另一方面,在全面把握和熟悉采购项目的情况下,可视项目的复杂程度及各投标文件的个体性差异,对各供应商的谈判时间给予一定的限制,避免某些供应商代表在谈判中发言冗长而造成对其他供应商的时间的占用和不必要的时间浪费。

    此外,采购代理机构在进行谈判记录时应把握简明扼要、客观清晰的原则,避免遗漏和繁复。谈判结束后,记录文件应打印出来,由谈判小组成员签名,再与招标文件等其他资料一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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