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健全重规范
作者:胡亦勇 发布于:2004-11-25 10:02: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编者按
政府采购目前离规范还有一定距离,如果预算做足了,制度健全了,操作规范了,监管到位了,如果所有的“如果”都实现了……我们丝毫不怀疑这一天的到来。当我们每天面临这项制度改革的困境时,就证明我们离突破越来越近了。
规范操作难落实
几年来,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正逐步走向规范和成熟,在整体工作取得明显进步和成效的同时,却不能忽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预算单位认识不足
政府采购需要各行政事业单位的紧密配合,但依然有单位认为这是财政部门想搞垄断,甚至认为这是在恢复“供给制”的老办法。特别是政府采购主要面向社会公开招标,通过竞争进行采购,必然触及一些部门、行业和个人的既得利益,加之一些行政事业单位往往设有物资采购部门,一下子把“采购权”让出来,难度很大。
认识偏差和利益驱动,成了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首要障碍。
制度建设明显滞后
政府采购领域不断拓展,遇到问题也越来越多,由于相关规章制度没有及时跟进,问题处理缺乏依据,影响了政府采购的公正性。如《政府采购法》的一些实施细则和具体操作办法还没有出台;地方政府对形势发展估计不足、前瞻性不强,往往等问题爆发了才想到要出台文件进行规范;而一些出台的制度却由于客观上、主观上的原因难以落实,最为典型的是《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与执行机构要分离,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但至今还有一些省份没有完全脱离,使得管理机构与执行机构间的“越位”、“缺位”现象依然存在。又如规范专家库和供应商库管理的问题,有的远离城市的县区,本县区符合条件的专家和供应商很少,外请费用又大,聘请和抽取的专家存在着专家素质低、人数少、连续多次抽取等不规范的问题。
采购计划编制难
政府采购计划是政府采购预算的具体实施方案,也是年度政府采购执行和考核的依据,是政府采购工作的重中之重。政府采购计划编制的好坏,可操作性强不强,关键取决于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质量。然而即使重视预算编制,执行中依然存在多处不规范。
如预算编制单位普遍不按《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要求将所有要采购的商品、工程或劳务按规定序号、品目编制采购预算,而是随意填报,汇总时非常不便归类;部分单位存在漏编、瞒编,规避集中采购,大量采购项目未编入年度政府采购计划。由于这些项目分散、金额小、时间急,难以形成规模效应,供应商参与的积极性不高,既打乱了政府采购计划安排,又增加了采购成本,降低了工作效率,使政府采购的“节支”功能难以体现。
再比如部门预算批复时间一般在三、四月份,加上采购计划编制时间,4月底政府采购计划才能下达给采购执行机构,而此前确需购置的一些项目只能按零星采购计划执行。由于资金来源不确定,此类采购项目大部分单位未编入政府采购预算。正是这些原因造成政府采购计划编制的不规范、不完整,执行困难。
规模偏小范围较窄
国际上政府采购规模一般占GDP的10%,占财政支出的30%~40%。由于我国政府采购工作开展时间不长,2003年采购规模为1659亿元,占当年财政支出和GDP的6.7%和1.4%,和成熟的政府采购国家相比有较大差距。
究其原因主要是一些地区采购范围较窄,虽然小汽车、计算机、空调等大宗物品采购取得了一些成绩,服务类、工程类项目采购涉足不多是造成采购规模难扩大的重要因素。如办公用品、印刷品、会务定点服务,以及医疗设备、药品和建设工程项目等,一些地区还没有完全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其次是采购信息统计不规范,像基建工程、水利工程、医疗器械、药品等部门集中采购的信息,一些地区未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
报送。
操作难规范 监督难有效
有的县区、部门未成立集中采购机构;有的虽然成立了集中采购机构但流于形式,未行使其职责;有的询价采购和竞争性谈判采购操作不够规范;有的政府采购档案资料不全或文件不符合规范要求;缺乏操作性强的评分标准和细则等等。
目前重采购、轻监管的问题有时还较严重,加上监督制约机制还不够完善,也就难以有效防范政府采购领域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造成有些单位在政府采购工作中还抱有一些侥幸心理。
制度先行保规范
加大宣传 提高认识
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是一项意义深远、影响巨大的改革举措,形式上是对财政支出方式的调整,实质上是利益格局的重构,没有各级党委政府强有力的领导和支持,这项工作是难以开展的。因此,各级领导应充分认识到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性。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政府采购法》的宣传力度,认真履行自身职责。各行政事业单位的领导和有关人员应按《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做好本单位、本部门的政府采购工作,确保政府采购工作顺利推进。
完善制度 规范管理
根据《政府采购法》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应结合各地实际对现有的政府采购方面的规章制度进行梳理,不符合规定的要修改、完善或废止;进一步发挥财政支付手段的管理作用,扩大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的规模,包括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部门和非改革试点部门的政府采购资金直接拨付;建立集中采购机构定期考核制度、规范采购机构和代理机构采购行为,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机制,实现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的制度化、程序化;认真做好集中采购机构设置与分离工作,明晰管理与操作职能,彻底解决缺位与越位问题。
强化预算 规范计划
坚持编制原则 首先,实用性原则,单位在安排政府采购预算项目时,要精打细算,不要盲目追求“超前”,贪大求洋,应在满足工作需要的前提下,适当超前,也要避免不考虑发展而导致项目刚投入使用即落后,造成浪费。
其次,可靠性原则,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一经批准,便要严格执行,一般不能调整。因此,单位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既要把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应该采购的项目考虑好,还应该注意政府采购资金的来源是否可靠,有无保证,不能预留缺口。
再次,完整性原则,单位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必须将单位取得的财政拨款和其他各项收入以及各项支出形成的政府采购,完整、全面地反映在单位预算中。
最后,统一性原则,单位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要按照国家统一设置的预算表格和统一编号、品目名称、程序以及统一的计算方法填列有关数字指标。
做好预算编制准备工作 对上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认真分析,深入了解并掌握各业务部门的资产情况、管理情况、遵守财经纪律情况及需购物品、工程、服务情况,总结上年度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编制和执行方面的经验与不足。
单位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和业务部门应在单位领导的统一协调下,从单位实际情况出发,实事求是地提出采购项目,并进行认真论证,落实相应的资金来源。
遵守预算审批程序 政府采购预算的审批程序与现行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相适应,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和“两上两下”程序。单位部门预算一经批准,即成为预算执行的依据,各单位必须认真执行,不得任意调整。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根据财政批准的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汇总确定各单位具体采购项目的实施时间和实施方法(如集中招标采购、定点采购或分散采购),编制成政府采购计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将政府采购计划及时下达政府采购执行机构。
扩大规模 规范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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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 建设工程项目逐步纳入 工程采购占政府财政支出有相当比重,推行工程政府采购制度是实行财政集约化管理,更好地落实积极财政政策的有效措施。开展工程政府采购,既是政府采购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改革现行投资体制的必然要求。只有实施工程政府采购,理顺政府建设工程的采购与建设部门行业管理的关系,明确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在政府公开采购中的地位和作用,才能保证财政部门和政府采购机构对政府投资工程的监督和管理。
积极推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 在做好空调、复印机、计算机、打印机等4项通用商品协议供货和公务用车保险、加油、维修定点管理的基础上,及时总结经验,逐步扩充财政资金支出的公共消费领域的政府采购范围,出台办公用品、大宗印刷品、会议等定点管理办法。
完善信息统计,规范部门集中采购 将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分散采购(政府采购目录内项目)的信息,纳入政府采购信息统一汇总,全面反映政府采购信息。建立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将专用设备、特殊设备及单位分散的采购纳入政府采购计划范围。
密切配合 严格监督
各级财政部门应切实履行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职责,并积极配合,支持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工作,这不仅是他们对采购行为中违法违纪行为履行惩处职责的需要,也是对政府采购工作的有力支持。采购机关对纳入预算的采购项目,不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标的,应向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政府采购事务的职能机构报告并说明理由,对应实行公开招标采购而未按规定办理的,财政部门可拒绝拨款。对于供应商的投诉,财政部门要及时予以处理,并要定期向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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