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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四权”并用,确保合法权益

作者:凌现江 发布于:2004-11-25 14:06: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论坛

    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可能被各方面采购当事人有意或无意的侵害,如何有效地实现救济,保护自已的权益不受侵害,供应商就应当学会运用《政府采购法》所赋予的“四权”------质疑权、投诉权、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

    质疑权,就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在法定的期限内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书面提出质疑的权利。供应商在提出质疑权的时候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要有切实的证据或理由

    采购中,供应商应对自己有利的材料和信息加强收集,它将成为你能否维护权益的重要依据。这些证据主要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答疑汇总、中标通知书、落标通知书及其他材料。

    二、要采用法定的书面形式

    有些供应商有了疑问,不是采取书面的形式,而仅采取向采购人或中介代理机构打个电话或是直接见面“说说”的作法。一旦采购人或中介代理机构置之不理,而你再去书面质疑的时可能已为时已晚。采用书面的形式这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它对采购当事人各方都具有法律效力。

    三、要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

    供应商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不含法定节假日)要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逾期提出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依法有权拒绝。

    四、要向正确的被质疑人提出

    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都有可能成为被质疑人。代理机构只有在采购人授权委托有书面答疑权利时,才可以向供应商作出书面答复。供应商为了避免中间不必要的环节,最好直接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行使质疑权较及时和灵活地维护自己的权益。采购人应在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内作出答复。若仍不能维护合法权益的,供应商可运用第二种权利------投诉权。

    投诉权,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对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答复不满意或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期限界满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进行投诉。供应商在提出投诉权的时候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它是供应商行使了质疑权未能实现保护权益时所采取的第二种救济权利。供应商可以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参与政府采购的专家和评委及其他供应商的违法行为均可以提出投诉,但这种违法行为必然是以侵害到了自己利益为前提。需要明确的是:供应商投诉权的行使并不以先行使质疑权为前提。对有确切理由和证据的也可直接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若与自己的利益无关的,它不能称为投诉,而称之为检举。

    二、要采用法定的书面形式

    在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投诉书时,要采用书面的形式,并提供基本的有关材料予以说明。

    三、要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采购法规定是被质疑人在答复期满后的15个工作日可以投诉,否则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四、要向同级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是专门接受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投诉的行政机构,法律赋予其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的职责。如供应商向其他部门投诉,则不仅浪费了时间和精力,而且不利于问题的快速解决。

    行使投诉权可以较为权威地维护自己权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应在收到供应商书面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若仍不能维护合法权益的,供应商可运用第三或第四个权利------行政复议权或起诉权。经过投诉程序,供应商认为仍然不能保护自己的权益时,面临既可以行政复议,又可以行政诉讼。但无论选择哪一种,此时解决的争议已不是争议本身而转化为对具体行政行为(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是否合法性(行政复议可以解决合理性)的裁判了。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


讼相比较,行政复议是由行政部门来裁决的;行政诉讼是由司法部门来裁决的。行政复议不仅可以解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还可以解决其合理性问题;而行政诉讼一般只能解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行政复议一般时效性强,效率高的特点,行政复议的不用向复议部门交纳任何费用;而行政诉讼而具有终权威性,行政诉讼要向人民法院交纳讼诉费用。供应商采取何种手段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时,应认真权衡优劣。
 
    行政复议权,是指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在收到供应商书面投诉后30日内未作出处理决定或供应商对处理决定不满意的,供应商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为被申请人向上一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供应商在提出行政复议的时候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既可以向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上一级机关提出,也可以向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向哪一个部门提出要视供应商的具体情况而定。

    二、要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三、行政复议时申请人既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四、行政复议决定作出期限一般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若复议机关没有在最长90日内作出决定,其本身就是违法。

    行政诉讼权,是指供应商没有选择行政复议而是选择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终通过司法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供应商在提出行政诉讼的时候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 行政诉讼要依法按照法定的诉讼时限人民法院提出。一般由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 要在法定的诉讼期限内提出。《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是一般期限,该条适用于须经复议的行政案件(复议前置),只要法律未作特殊规定,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申请人都必须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如果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则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三、 尽管说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在行政机关,但供应商也有初步举证责任,如对自己已经或者将要造成的侵害仍负有举证责任。因此供应商要想最终胜诉的话,也得潜心收集这方面的证据以证明这一事实的存在。

    总之,政府采购一项是有法可依的新生事务,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每个正积极投身于政府采购事业的供应商,很有必要学习必要的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采用法律的手段来保护自己。它将给你带来的不仅是自身利益,而且从宏观角度讲,它更能够净化社会风气,为将“三公”原则落到实处,为把政府采购纳入法治的轨道尽一份努力。供应商只要把精力用在提供过硬的质量、保证良好的信誉和提高优质的服务,必将会赢得一个又一个的政府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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