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政府采购中信息不对称问题
所谓信息不对称,简单的说就是指由于外在环境的复杂性、不确定性 ,行为参与者对特定信息的拥有是不相等的,有些参与人比另一些参与人拥有更多的信息。由于受客观条件的限制,信息的这种不对称在任何一个系统中总是普遍地、长期地存在的。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将使处于信息劣势的一方处于不利选择的境地,在市场中,这将导致低质的商品或服务排斥优质的产品或服务,系统的效率低下,资源浪费严重,甚至可能导致交易的失败。政府采购中同样也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政府采购中信息不对称的几种表现形式
1、政府采购委托人及采购部门对供应商信息了解的有限性。 政府采购中,采购部门为让更多的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对已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的信息(包括生产、经营规模、产品质量、技术特长、售后服务等)缺少了解和掌握, 而供应商则对自己的产品与服务的情况很了解,这就造成了政府采购中存在一个普遍的现象即对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而言,供应商所拥有的信息要多于采购部门,有的供应商甚至利用这种信息不对称,通过种种手段,隐瞒各种缺陷,欺骗采购部门中标,而中标后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又达不到签订合同时所规定的产品与服务的质量,这会影响政府采购的质量与效益。
2、政府采购有关部门内部的信息不对称。具体的说,又包括采购委托人与政府采购部门之间以及各地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由于各方面条件以及政府采购活动经验的差异,各地采购委托人与政府采购部门对供应商的了解情况是不一样,在一个领域内,有的对供应商特别了解,而有的则对供应商并不了解,如果没有形成供应商之间资料的共享,或统一的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对那些在供应商信息上处于弱势的采购部门而言,很有可能再次采购到已经被其它采购部门认为是不合格的供应商,让某些不合格供应商在全国很多地方屡次得逞。另外,由于信息之间的不共享,一些弱势信息的供应商不得不花大量的成本去知道一些采购部门已经知道了的供应商的资信状况,这也是一种浪费。
3、由于采购部门信息发布及管理上的不足,导致供应商对政府采购信息不对称。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的采购部门发布信息的方式比较单一,知道信息的供应商非常有限,公开招标变成了事实上的邀请招标,损害了潜在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有的采购部门发布内容不够准确。具体表现为报名的资格条件模糊;指定品牌;重要的技术标准隐含;数量用一批、部分、批量等含糊字眼;有的干脆说明见招标文件;有的答疑后对招标文件修改的内容不公布或不及时公布等等。有的采购部门信息发布时间相对滞后,加上媒体的运作时间和信息的自然传播过程,真正向社会公开的时间已是相当滞后,潜在投标人获知招标信息时,要么时间太晚,仓促上阵,要么已经过时,毫无意义。由于这些因素的原因,使政府采购信息不再成为一种“公共信息”,而是被少数的本地供应商或长期与采购部门合作的供应商掌握着,造成供应商对采购部门的信息不对称。
政府采购部门应采购取各种措施消除或降低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不良影响
正如前面提到的,在政府采购中存在着一系列的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也对政府采购产生了消极的影响,那么如何降低或消除这些信息不对称对政府采购的影响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严格“供应商准入”制度,加大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力度。实行 “供应商准入”制度,加大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力度是允许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建立“供应商准入”制度,可以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企业或供应商提出一定的要求,如必须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达到一定要求、具备生产产品的能力,必须在政府采购中无不良行为,能够严格的执行采购合同等等。总之,要对供应商的财务、资金技术、内部管理等各个方面进行结合评定,符合的供应商才能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实行严格的供应商准入制度,在一定的程度上就减少了由于采购部门对供应商的信息不对称而可能产生的种种对采购部门不利的条件。
2、拓宽信息渠道 ,加强供应商信息收集工作,加大对供应商的了解。政府采购中,如果能通过较好的途径发布采购信息征得足够的供应商最好,但在特定的条件下,尤其是采购信息不方便公开发布以及所采购的产品市场上并不多见时或有其他供应商
,如何获取供应商信息对一个采购部门来说,还是十分重要的,对此,如果处理不好,很可能使采购部门受到信息不对称的不良影响,使其无法找到合适的供应商。此时,采购部门 要充分利用行业协会和行业管理部门信息资源以及各种网络媒体,增加供应商信息采集渠道,了解和掌握各行业中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产品质量、技术特点等信息,邀请各行各业有实力的供应商来办理供应商登记手续,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此外,其它的供应商的主要的信息来源还有通过商品目录、行业期刊、各类广告、供应商的商业介绍、 Internet、电话联系、销售记录、业务联系以及采购部门自己的记录等等。所有这些都对消除由信息不对称而对政府采购产生不良影响有积极的作用。另外,获取了供应商信息后,还应该及时总结,便于下次使用。
3、建立政府采购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降低由于政府采购部门信息不对称性带来的损失。政府采购中的采购委托人、政府采购部门、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同属于政府采购中的政府一方,应加强信息交流。笔者还认为采购部门之间应建立统一的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由于没有统一的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政府采购机构难以掌握足够信息,在采购中没有足够的选择余地,不能形成充分的竞争,在价格、质量、服务等方面都难以达到最佳效果。因此,应在适当时候,逐步建立更为广泛的供应商信息网、商品信息网,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并逐步扩大到全国,形成统一的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以最大限度地节约人力和财力,缩短采购周期,加快采购速度,并从根本上提高采购效率和采购质量,同时也有利于全国政府采购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同时也降低了由于政府采购部门信息不对称性带来的损失。
4、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和披露制度,消除由于政府采购部门而造成的供应商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笔者认为,招标采购公告必须按规定的多方式多级次的信息发布渠道发布,随后关于该项目的答疑修改公告和中标结果公告等也应该按该项目招标公告的发布渠道发布,以保证招标前后信息发布渠道的相对统一和社会公众对招标项目全过程的了解和监督。否则极容易形成由于众多供应商无法及时得到采购信息而丧失中标的机会,而成为信息不对称的受害者。政府采购部门要规范信息发布的渠道,确保信息发布的内容准确、客观、真实,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要求,只有这样,才不容易形成信息不对称,政府采购的高效、透明才能有可能实现。此外,建立规范的信息发布制度,加强信息的监督管理,也是我国政府采购走向世界的重要步骤,只有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制度,才能更好地适应各种国际规则的要求。
如果所有的政府采购信息都能及时地在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开发布,不但方便供应商对采购信息的收集,避免其多头收集、
重复交叉式收集等弊端和麻烦,还能为所有的供应商提供一个平等竞争的机会。这样,才能消除和降低由于采购部门发布信息的不当行为而形成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也只有消除或降低供应商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政府采购市场的竞争机制才能真正形成,政府采购的宗旨才能得以充分地实现。
总之,在政府采购中,我们应该重视政府采购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并努力解决在政府采购中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引起的各种问题,确保公平竞争,提高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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