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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政府采购:中国法律哲学建立的空前契机

作者:徐华山 发布于:2004-11-26 09:29:00 来源:博客中国

    邓正来教授在《建构我们这个时代所要求的中国法律哲学》中提出在“当下的中国,推动和积极参与中国法学的重建运动乃是我们的首要使命”,这场运动中,“最为艰难且最为基础的工作便是建构起我们这个时代所要求的法律哲学”。

    软件政府采购,如果细观这一牵涉甚多的现实性事件,我们可以发现隐藏着很多邓正来教授所思考的问题。这些问题的思考为中国法律哲学建立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契机,此次事件意义重大之处也会因此彰显出来。

    第一,有助于明确中国的法律哲学观。

    中国的法律观是什么?从法律条文上我们可以很清楚,但在现实的操作过程中,就会出现很多和条文中不相符和的原则性问题,此亦导致我们的法律观模糊不清。对西方法律观无论是追本溯源,还是现实考究,都很清楚地表明法律是一条界限,个体的存在与安全如果要得到保障就需要遵循其所划定的范围。邓正来教授提出,“我们的时代不仅要求我们的法律在适应中国社会变迁和制度转型之需求的同时,还要切实保障一般社会秩序中的预期安全,而这在法学上就表现为法律变化与法律稳定的共时性问题。”《政府采购法》看似是保障本国企业的存在与安全,实际是在保护国家的存在与安全,为国家在国际上的存在与安全划出了一条界限。在国际事务中,国与国之间用各自的法律为相互交往划定范围,用国际法来均衡范围的变动。那么此次软件采购事件中我们的《政府采购法》无论实施与否都将会有助于明确中国法律的哲学观究竟是什么。这是中国法律哲学确立基础的一大契机。

    第二,有助于中国法律哲学原则的建立。

    邓正来教授提出,“国际规则和中国我们的时代要求我们在全球化的过程中制定并实施大量符合国际社会所遵循的一般性法律原则的同时又兼顾中国的文化传统——无论是旧传统还是新传统——所形成的各种习惯,而这在法学上就凸显为法律的移植与法律的本土化问题。”此次政府采购案发生在第一生产力的科技领域,是国际规则和中国本土文化潜规则最为前沿的交锋,它引发的法律问题都将为中国法律哲学的建立提供一些原则性标准。

    第三,有助于确立公有利益与个人利益协调发展的法律原理。

    此次事件中,地方政府代表我们社会制度发展的过程中遗存下来的集体利益或者说公有利益的一方,企业代表个人利益的一方。面对利益冲突时,两者如何用法律为各自划定一个各自可活动的范围,是本次事件的一个实质性问题。邓正来教授提出,“我们的时代要求我们的法律对个人取得和个人交易安全中的个人权利加以保障和捍卫,同时又要考虑我们此前的制度所遗存下来的集体的或公有的利益,而这在法学上就表现为个人主义的一般性法律原则与社会主义的一般性法律原则之间的协调是否可能的问题。”从利益上讲,代表集体利益的地方政府和代表个人利益的企业肯定是不协调的。但从原则上看,最终的结果会反映个人主义的一般性法律原则与社会主义的一般性原则是否协调。

    第四,有助于我们批判式学习方法的形成。

    移植式的学习是我们法律构建的基本方法。在获取实际的进步时,一昧跟进也造成了一些现实问题法律不能解决的情形。此情形需要我们结合自身进行一些创新性的思考。当下对政府采购这一现实性问题的讨论不失为一种方法。方法的形成将会极大促进法律哲学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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