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理解
自工程纳入政府采购之后,对于一些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在采购中为了充分体现货币价值最大化的宗旨,原则上多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格法"中标的评标办法。
由此有些人就认为这种评标办法就是看看投标价格、拍拍脑袋、不用什么计算方法就可以定标了,而投标单位则认为:只要我报的价格最低,我就能中标。其实并非如此,"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和"最低投标报价"完全是两种概念。在以往的评标惯例中,多数是去掉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其余几家的平均值作为基准价;或是平均值乘以权数加上标底乘以权数,两者之和作为基准价等等。这种人为的主观计算方式其实并不能完全体现市场竞争的理念。定额价、标底所体现的是社会平均成本,它们是计划经济模式下的产物,而如今真正能适应市场经济模式的就是运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报价方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格法"中标的评标办法。
笔者认为正确理解"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对如何正确选择中标供应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故此,以在具体工作中遇到的两个案例为例:在东城集中绿地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中,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格法"中标的评标办法,共有四家投标单位。在第一阶段技术标的评审中,其中一家投标单位的技术标在施工方案和项目经理的要求上没有积极响应招标文件,专家一致认为是重大偏差,作废标处理。在第二阶段商务标的评审中,专家在最低报价的投标文件中发现其整个人行道项目遗漏,经专家询标、重新计算报价后大于次低报价,最后,专家一致认为次低报价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推荐次低报价的投标单位为中标单位。在卫生学校阶梯教室装修项目的采购中,五家投标单位都通过了第一阶段技术标的评审。在商务标的评审中,因最低投标报价值相对较低,为防止产生低于成本的报价,专家们在105个清单子目中逐一对最低和次低报价的投标单位的报价进行审查和比较,发现:1.在大理石子目中次低报价者重复报价;2.在模板的报价中相差较大。参照市场价格,专家认为次低报价者是用新模板费用一次报价,而最低报价者的模板是以摊销次数折算后报价的;3.在其余局部的子目报价中,价格只是略微偏低,并无低于市场价格的报价。由此五万多元的报价之差得以水落石出。最终,最低报价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这也充分体现了中标单位自身的实力和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通过上述两则案例,可以明白"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格法"的真正内涵: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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