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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散”不是“自由”

作者:易佩富 发布于:2004-11-29 10:00: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当前,一些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分散采购就是自由采购。笔者认为,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
分散采购与自由采购是两种截然不同的采购活动。首先,属性不同。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政府采购活动,是政府采购的一种组织形式;而自由采购则是一种想采购就采购的无组织、无管理的采购活动。其次,主体不同。分散采购的主体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自由采购的主体则是指一切经济组织和自然人,包括企业、个人等。再次,效果不同。在《政府采购法》约束和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指导和管理下的分散采购具有明显的节约、遏制腐败、强化资金管理、提高采购效率等效果,而自由采购则不能达到这种效果。由此可见,分散采购根本不是自由采购。
认为分散采购就是自由采购,其用意是让分散采购达到“四不受限制”的目的:不受政府采购预算的限制,实施分散采购不纳入政府采购预算,不编制分散采购计划,这样本来不需要采购的,因个人某种原因,也可以采购了;不受政府采购方式限制,该公开招标的不公开招标,该询价采购的也不询价采购,而是由个人来决定要采取哪种采购方式,分散采购的方式由单位随意确定;不受政府采购程序限制。该实施的程序,不是不执行,就是打折扣。在这些单位政府采购程序变成了可有可无的东西;不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管理。该按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要求,应将有关分散采购信息在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布的也不公布,应将分散采购资料整理归档的也不整理归档,或不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这样,分散采购就可以完全自由了。
这些想法和行为与《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相违背,必须认真加以治理。一要加强《政府采购法》宣传,使人们消除认识上的误区,懂得分散采购是与集中采购一样重要的一种政府采购活动,从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视;二要加强政府采购法制建设。之所以有人认为分散采购就是自由采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为不少地区至今未建立分散采购管理制度,因此建立健全分散采购管理制度迫在眉睫;三要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要把分散采购管理摆上位置,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要求进行的分散采购,依法进行查处,使对分散采购的管理步入规范化管理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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