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理论探索-政府采购信息网

标书发放应慎重

作者:吴 强 发布于:2004-11-29 10:43: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采购无小事”,如果因为采购代理机构在细小问题上的疏忽,管理不细、操作欠严谨,让少数投标人“有机可乘”,就会扰乱正常的招标活动,影响政府采购的“三公”原则。

    标书签收不规范 这在目前极为突出。投标人在通过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审核后购买标书时,按规定必须签收。有的采购代理机构为省事,要求所有投标人在一张表上登记。这样,问题来了,后报名的投标人在签收时,可以轻易看到其他已签收的投标人的登记资料,无形中使已获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资料成了公开的秘密。这显然不符法规规定。

    《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开标前,招标采购单位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造成的后果是,投标人互相知根知底,有串标、抬标可能,而且“来得早不如来得晚”,早来的投标人看不到后面的情况,处于劣势。

    发放格式不统一 “电子招标文件与纸质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为便于管理,通常采购代理机构都是以发放纸质文件为主。有的投标人报名时会要求复制一份招标文件电子文档,采购代理机构一般都予以满足,但若投标人没有提及,采购代理机构也就不提供。

    这显然不妥。首先,各投标人交了同样的标书工本费,却得到不一样的标书与服务,而且拿到电子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显然更有利于其制作投标书;其次,若电子招标文件校对不严,出现错误,很可能造成投标人的响应误差,产生废标。

    截止时间不固定 有的采购代理机构为使更多投标人报名,而将招标报名时间延长,或者招标信息中就不规定报名截止时间,只要你有时间准备投标文件,哪怕在投标截止前一个小时报名也可以。

    其不良影响是,投标人只有极短时间准备,标书质量可见一斑,或者粗制滥造,影响正常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在拟定招标文件发放与投标截止日期时,已经充分考虑到投标人报名及准备标书的时间,迟迟不到,截止才报,有暗藏“猫腻”之嫌;采购代理机构在制定评标办法时,要结合投标人数量、规模等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分析制定,投标人搞“突然袭击”,采购代理机构往往“措不及防”,给评标工作造成被动。

    不该分离却分离 这个问题比较特殊,常见于一些工程施工项目的招标采购。采购单位出于种种原因,以“保密”或者复印成本过高、时间过长为由,拒绝将作为招标文件一部分的施工图纸等标书附件资料提供给采购代理机构(尤其是集中采购机构),而是要求投标人在采购代理机构报名购买标书后,再到采购单位购置施工图纸等附件。

    这一做法害人害已:一是采购单位漫天要价,投标人要投标只能再交一次“标书工本费”,而这部分费用其实会“转嫁”到投标报价中,造成财政资金的无端流失;二是标书与附件分离,投标人要分奔两地报名取件,容易造成招标文件内容遗漏缺失,影响投标人对标书的响应;三是采购机构在制作标书时看不到图纸附件,缺乏对招标文件的深入研究与系统把握,难免出错。

    对策

    标书签收簿应一人一证,证证分离,签后封存,统一汇总。

    为方便投标人投标,应准备纸质标书与电子标书各一份,电子标书由专人负责制作,保证与纸质标书的完全一致。

    投标邀请书、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规定标书报名截止时间。报名截止时间一到,招标采购单位应拒绝投标人报名请求,报名签到簿立即汇总封存。

    标书制作应统一。采购单位资料提供不齐全,采购代理机构应拒绝委托,待其资料齐全后再统一制作标书,统一发标。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