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四个误区
作者:崔建才 发布于:2005-01-27 10:35: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力求从源头上节约政府部门能源费用开支、促进我国能源技术的进步和发展、实施环境保护。笔者认为,在《实施意见》贯彻、执行中,应注意防范4个误区。
误区一:节能采购可“指定”
不要误认为《实施意见》就是要求有关方面采购指定的节能产品的,而事实上,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仍然是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制定《实施意见》的目的是为了降低能源消耗,节约财政资金。按《实施意见》规定,只有节能产品与其他非节能产品在技术和服务等评标指标条件同等时,才可享受到被优先采购或选择。如果节能产品在某些必要的评标因素方面还存在着一些欠缺或不足,那么,即使其节能措施和效果再好,也不能有被优先考虑的“特权”。因此,制定和落实《实施意见》,并不是要求有关方面采购指定的节能产品。
误区二:只对集中采购而言
不要误认为《实施意见》仅是针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采购项目的,而事实上,自行采购项目也应同样遵守和执行该《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对没有纳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但采购金额超过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当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因此,为了进一步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切实保障采购人的正当权益、统一规范地贯彻和落实好该《实施意见》,对采购人自行组织的采购项目,也应要求他们严格遵守和执行《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即在采购活动中,一旦出现几个品牌处于“势均力敌”的情况下,就应优先采购或选用节能型的品牌产品。
误区三:只规范采购人
不要误认为《实施意见》仅是规范采购人采购行为的,而事实上,评审专家、采购监管机构等也应严格遵守和执行该《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任何一项政府采购活动,都是由采购人申请、集中采购机构代理、专家评审、执法部门监督等等多个单位、多个环节、多道程序共同实施的。仅仅规范或监管其中的个别程序或环节,是难以达到提高整个政府采购效果的,因此,《实施意见》的贯彻和落实,也必须要求上述各有关单位共同协调配合。如果评委不能严格坚持在技术和服务等指标同等的条件下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的政策规定,《实施意见》就无法执行到位;如果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能严格履行其监督、管理职能,对本应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的采购项目,因疏于防范或监督不力等原因而让暗箱操作行为有机可乘,《实施意见》也不能有效执行到位。因此,贯彻和落实《实施意见》,不能仅仅对采购人单方面提出要求,对所有相关的当事人都应具有同样的约束力,必须要求大家共同遵守执行。
误区四:“坐等”实施
不要误认为《实施意见》有一个循序渐进的推行过程,就可以“坐等”其实施的时间,而事实上,只要条件成熟或实际工作的需要,完全可以随时予以执行。《实施意见》是按循序渐进的方式推行的,这是考虑到各地实际情况的千差万别而做出的,但只要有利于节省能源,节约能耗支出,能够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等,各地完全可以根据自己工作的实际情况或需要,随时将《实施意见》的精神实质付诸于具体行动,而如果有关地区“机械”或“教条”地“坐等”该《实施意见》的实施时间,必将会错失节能节支的大好时机,从而丧失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的大好机遇,导致政府采购活动失去了应有的目的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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