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与效果孰轻孰重
作者:张栋天 发布于:2005-01-28 10:20: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采购代理机构追求程序规范,采购人注重采购效果,究竟——
政府采购具体操作日趋规范的同时,政府采购实务操作者们却面临着程序规范与采购效果之争的困扰,作为置身其中的一员,我想从实践的视角谈一些观点和看法。
三种观点
第一种认为:程序规范最重要 持这种观点的人多为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作为政府采购业务的具体“承办人”,他们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法律条款为“最高指示”,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进行操作,无须过多考虑和顾及采购效果。节约了还是超支了“与己无关”,程序规范是最重要的。
究其原因,采购代理机构为应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出于自我保护片面强调“规范”操作,即使诸多采购项目金额突破采购预算,无效投标、废标频频发生,增加了采购成本,延长了采购周期,也“在所不惜”。部分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采购人也认为程序规范最重要,认为程序规范了可以减少暗箱操作几率,防止腐败行为。
第二种认为:采购效果好才有发言权 持这种观点的人主要是“出钱买单”的采购人,相当一部分采购人都会说政府采购好在哪?两个字:“省钱”!省钱才是“硬道理”,如何操作那是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事,规范与否不重要,真正能说明问题的是采购效果,如果不能节约资金,搞政府采购就没有任何价值。
因此不少采购项目招标结束后,尽管操作无误,采购人还是不满意,原因就是“贵了”。一些集中采购机构也过于追逐采购效果,以展现所谓的工作成果。少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对代理机构的考核和对采购人的财务检查中对“节约额”这个指标也很“偏爱”,也在客观上误导了代理机构和采购人。
第三种认为:要规范也要效果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规范操作与采购效果并不相互对立,恰恰相反,是相互促进、互为因果,规范才能出效果,效果反过来促进规范。
不能将程序规范与采购效果完全割裂,偏执地强调程序规范或看重采购效果都无助于采购目标的圆满实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加强双向沟通和交流,协调配合,共同实现规范和效果的“双赢”。
规范不是机械
比如,最近一招标项目,开标前期,其他投标人认为评标标准有偏向,不利于公平竞争,有损他们的合法权益,要求合理修改。采购中心在接到供应商关于评标标准的书面质疑后,项目负责人坚持认为招标文件出售时间已经结束且以前年度的评标标准一直就是这样,如果更改则不符合规范操作的要求,因此维持招标文件不动。
事实上,政府采购规范操作与采购效果间的矛盾并不是固有的,而是由于实际操作者思想认识不到位、政策法规把不准、工作方法太保守等诸多因素造成的。
规范操作没错 采购中心要规范操作没错,但是规范操作并不是教条地固守“范本”、“先例”,包括评标方法标准在内的招标文件的内容如有不合法、不合理之处应及时修改。面对供应商的质疑,采购中心应认真思考,反复求证,不能认为招标文件“原封不动”就等于程序规范、就能保证程序规范,有倾向性的评标标准恰恰破坏了“三公”原则。
要省钱也没错 采购人要省钱也没错,但低价位并不能全面反映采购效果,追求采购效果的同时还应在规范的操作程序下进行,低报价的投标人不一定就是最后的“赢家”。
“双赢”才可行 笔者认为,政府采购既要确保程序规范,也要注重采购效果,而首先要规范操作,然后最大限度地追求采购效果。
凡事欲则立,不欲则废。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政府采购仍处于起步阶段,规范操作之路还很长。只有在开始阶段抓好规范操作,这项工作才能步入法制化轨道。但单纯地强调规范操作是没有出路的。政府采购必须让人们看到到底节约了多少钱,必须让人们感觉到实实在在的效果,因为数字最有说服力,建立在采购效果基础上的规范操作才有生命力。
从政府采购的主要功能作用分析,促进廉政建设和节约财政支出是其主要功能作用,一体两翼,不可偏废。规范程序能够减少腐败行为,强调采购效果使政府采购工作更具实际意义,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加强协调配合,减少相互掣肘,积极寻求合作的切入点,让讲规范、讲效果,共同推动政府采购工作不断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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