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采购何去何从
障碍重重
主体冲突 各自为政
工程项目一直以来都由建设部门统一管理,已有一套较为完整的管理程序和方法。而今把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统一管理,衔接不畅是目前面临的问题。
如建设主管部门认为工程开工许可证的申领、工程施工期间的监管等方面,都由自己负责,工程项目应该由自己管理。而政府采购部门则认为,工程项目的立项、招标评标等工作由自己管理,那么自己有权依法介入工程项目的管理。如果县市政府采购部门“保姆式”地管理已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质上是在分流建设主管部门的既得利益,必然引起建设主管部门的不满;如果政府采购部门当起“甩手掌柜”,委托建设主管部门的招投标办公室全权代管,又有悖《政府采购法》。
县市一级,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不同程度地存在行业、部门、地方保护主义。如世行贷款项目、环保、交通等工程项目,各主管部门都有自己的专业公司,各自为政,“肥水不流外人田”。即使进行招投标,由于行业垄断,招标也是在狭窄的范围内进行。
资金到位难 定价不合理
一些较大的建设工程项目是由一家中标,然后由中标方分解承包给其他建筑商。这样,由于各建筑商资质条件不同、资金状况不一,往往发生中标方拖欠供货商货物款项的事,不仅影响了工程项目建设进度,而且损害了政府采购的形象。
建筑市场价格波动大,招标时的定价与项目动工时的造价差距会很大。同时,由于城市与农村、平原与山区、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差异,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出台的地区参考定价标准不能客观反映工程项目建设当地当时的市场价,从而影响工程进程,甚至造成“半拉子”工程。
躲避招标 “红包”蔓延
一些业主觉得工程招标手续繁琐、费时费事费力,且办理手续还要交纳一定费用,因而习惯性地将一些本应公开招标的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工程项目资金投入大,一些投资者用“送红包”、“给回扣”的办法,获取中标或工程物资的采购权。同时,由于政府采购部门刚成立,或刚开展工作不久,无相应操作经验,往往使承包商有机可乘,造成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埋下“豆腐渣”工程隐患。
探索前行
根据实情定范围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就是使用财政性资金投建的工程项目,也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房屋建筑等公共工程。具体内容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建筑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根据县级实际,可以这样规定限额:(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2)单项在30万元以上的系统集成、网络工程项目;(3)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分清职责明主体
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工程进行微观管理,监管招投标,评标原则制定、资金直接拨付等。建设部门对所有建设工程实行宏观管理,行使行业主管职能,对非财政拨款工程进行立项、报建、建设、监管及综合验收、质量评定等管理事宜。合理界定财政部门与建设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是做好工程政府采购的前提。事实上,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财政部门与建设主管部门并无原则性矛盾,只是管理内容各有侧重而已。
资质审查保“三公”
工程建设队伍入围问题历来是招标工作中的关键环节,也是招标实现“三公”的前提和保证。招标单位必须建立规范的投标人资格审查制度,把好四关:资质等级关,审查与招标工程的要求是否相符;技术实力关,审查技术专长是否符合工程特殊要求;财务资产关,审查是否具备完成该工程所需的流动资金,是否有银行提供的担保文件及资产负债情况;装备能力关,审查机械设备的数量、先进性和综合配套能力是否符合需要。同时,还要邀请室内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进行复审,以防造假。
招标前,
详细测算项目工程量,按国家标准,参照市场价格,制定工程定额,确定合理底价,在此基础上,制定规范细致的招标文件。
根据有关规定,编制详细的评标办法,成立评标小组。评标小组应遵循公正、合理、科学的原则,根据工程项目的性质、质量标准和投资额度等情况进行评标。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工程量清单制度,还给企业报价自主权。即投标企业依据招标人提供的统一的工程量清单,自主报价,在技术标评议通过的前提下,以合理低价确定中标单位。
搞好协调利验收
财政部门、建设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通力协作,共同搞好工程项目的管理与验收。
财政部门要实现“三个转变”:从成本的静态控制转向动态管理,从资金管理转向实物管理,从事后管理转向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管理。具体操作中,要负责好工程资金支付管理、对违反《政府采购法》的行为进行处理。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加强资金管理。若采购人不申报工程采购预算和计划,不委托政府采购部门认定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财政部门有权拒绝支付工程采购资金。
建设部门负责施工单位的资质确认和工程质量评定及综合验收和管理。如果成立了政府采购监督机构政府采购办公室,或实行了政府采购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分设的县市,应该收回建设部门上述的管理权限,由政府采购办公室监督机构全权负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工程用材和设备质量的管理,严格查处假冒伪劣产品,并负责工程质量的检测和评定,出具工程质量监督的检测报告,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
工程竣工后,由采购人与工程监理机构共同对工程项目进行验收。县市财政局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并根据采购人提交的合同、请款报告和工程进度,经审价后拨付工程款,并预留5%的工程款,待县市财政局收到采购人提交的竣工报告及验收报告后,再拨付5%的工程尾款,采购人方可核销基本建设各账目。
三路并进促监管
一方面建立健全管理监督机制。要科学合理地界定监督管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人之间的职责,建立定位明确、程序严密、监控有力、协调有效的管理和运行机制。如建立投标人信用档案,一经发现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非法挂靠、违法分包、有意报出成本警戒线以下的最低价格而在中标后又不履约等违法行为,可以停止投标人一定时间内的投标资格,并处以罚款等。
另一方面工程项目要以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防止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和垄断招标的行为,更不允许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政府采购工作。同时,要加强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按照纪律处分条例及相关政策的规定,加大对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尤其是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对一些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以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以推动政府采购工作的落实。如建立行贿受贿档案,实行责任追究。对投标单位,有行贿行为的,要实行一票否决,在一定范围和一定时间内,该投标单位不再享有投标权;对受贿的招标单位和个人,应该按照国家有关法纪规定,移交县市纪检部门追究法纪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