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选定采购方式
作者:彭明根 发布于:2005-01-28 10:24: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对于采购方式的适用和确定,笔者有几点建议和想法。
城市重点工程建设,如市政道路设施、亮化、绿化、美化、净化工程建设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其他办公设备如自动化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电算化办公教学仪表仪器、卫生系统用的仪表仪器等都应集中起来进行公开招标,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应把好采购方式审批关,采购执行部门应把好规范运作关,不允许随心所欲零星购买。
《政府采购法》实施前的那种采购人自由购买行为,在一些市县,目前大多转变为询价采购,但询价采购也应依法进行。尤其是询价小组的组成必须依法操作,3人以上单数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2/3,且专家指的是具备任职资格,并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的各类专业人才。但询价采购存在售后服务是否到位、货物质量是否有保证等问题。操作时应要求供应商做出“三包”(包换、包退、包修)承诺。
对《政府采购法》对采购价格低于市场价的要求,笔者的看法是: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起步阶段,虽然市场上的物价高低起伏不平,特别是紧缺商品的物价正处在垄断状态,商家也有自己的经营“经”,再加上市场价格混乱,如果政府采购工作人员不深入市场调查,掌握市场行情,任凭供应商开价,是买不到物美价廉的商品的,也存在严重的“回扣”现象。这条规定能否被执行,执行得好坏,是政府采购市场规范的一个重要之点。
笔者的设想是,按照采购目录,明确一个含有金额的批量,批量以下的实行询价采购,指以上的实行公开招标。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按审批的方式对每一品牌确定几个系列,每个品牌在取得制造商授权的多家代理商中择优选择,确定1~3家以上代理商,并定期淘汰,以竞争机制提高政府采购整体素质,达到法制化、科学化的管理。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政府采购法》第十七条 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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