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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现场监督“立立”规矩

作者:崔建才 发布于:2005-01-30 14:17: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现场监督”的出发点是防范舞弊、遏制违法乱纪,是政府采购极其重要的监督管理形式,但在实际工作中,却经常出现这样的现象:有的现场监督人员变相干扰和参与评审活动,有的领取“服务费”,甚至吃拿卡要,从而导致不良社会影响。有时还被少数人钻了空子。对此,笔者认为,对现场监督工作也应该订立一些规章制度,以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行为。

  依法监督防滥用

  有的现场监督人员趁监督之机,变相干扰或控制评审专家独立行使评审权,诱导或影响评标结果,这就要求现场监督权必须依法行使,谨防滥用。

  评标现场是一般人员无法进去的,但监督管理人员却有权随意出入,如果现场监管缺少实质性制度,就会给滥用职权留下可乘之机。2004年全国15位交通厅长前“腐”后继的案例中,就有人是亲自“走进”招标评审现场的。

  而在县级,政府官员“亲临”评标现场不在少数,有的建议“肥水”不能外流;有的出于私利,竟在现场变相推荐和指定中标商。评委该听从?还是违命?一些参与评标活动的人“反映”,只要评标现场有领导“建议”,大家都会考虑该“建议”,结果也会与“建议”一致。个别评审专家甚至不讳言自己愧对“公正”,但也“身不由己”,他们也呼吁依法监管:非直接监督管理人员不得参与现场监督;监管人员间必须建立制约机制;监督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干扰或介入采购评审工作等。

  明确责任防虚设

  有些人对现场监督“走过场”,不但发现或遏制不了暗箱操作,反而成为舞弊行为的挡箭牌,这就要求现场监督必须明确责任,严防敷衍应付。

  现场监督给人“安全和放心”的感觉,是客观公正的“标志”或象征。这就要求现场监督工作人员必须有“过硬”的素质和本领,毫不含糊地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严格实施执法监察。

  而实际情况是,不少监管人员、评标人员或是投标人之间可能都很熟悉,特别是在县级,投标、评标大多是当地人,彼此都很熟悉,加之评审也不是评标专家的本职,因此,不少监管人员现场监督马马虎虎,不但达不到监督效果,反而加大暗箱操作的“胆量”。因此,对现场监督必须制定、落实工作责任,对因疏于防范或监督不力等原因而让违法舞弊行为有机可趁的,必须严肃追究监督人员责任。

  监管无价

  有些监督人员毫不客气地与评审专家一起领取“服务费”,容易使监管丧失客观、公正性,监管人员必须廉洁自律,不收受任何形式的费用。根据有关规定,评审服务是有偿的,但监管是无价的。而实际工作中,采购代理机构在给评审专家发放评审费时,出于尊敬和礼貌,也会发放给现场监督工作人员,不少监督人员基本上都毫不客气地接受了。从职能角度来看,现场监督本身就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应是无偿服务。

  端正监督心态

  有些现场监督人员目中无人,容忍不了别人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不了别人的监督,不喜欢制约,这就要求现场监督人员必须自觉和依法接受有关方面的再监督。《政府采购法》第七章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能的同时,还必须主动接受审计机关的再监督,工作人员还应主动接受监察机关的监察,同时,还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因此,现场监督必须建立健全相互牵制、约束的再监督运行机制,确保现场监督职能的行使更加健康有序、更加规范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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