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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大规模提效益

作者:刘忠平 发布于:2005-01-30 14:23: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采购要追求经济效益。只有不断提高经济效益,才能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优越性。那么,如何提高政府采购的经济效益呢?

  以规模促效益

  向规模要效益,符合市场经济规律  在一定时期内,某种产品市场需求相对稳定,如果采购方通过运作和整合将采购规模扩大,就意味着这一范围之外的市场需求量相对缩小。倘若失去这次机会,供应商的商品供求关系必将发生量变乃至质变,造成局部供大于求,最终卖不到好价钱。可以说,做大采购规模,能在一定范围内通过运作局部转变供求关系。

  量大从优是商家认同的理念  商家争取到一次大规模的供货机会,就从有限的市场需求中争取到了多数,利润自然上升。但如何争取?必然要以降低商品平均利润为代价,即“薄利多销,量大从优”。

  创新采购方法和手段

  向规模要效益,但规模如何做大呢?

  加强预算约束,着力“化零为整”  编好政府采购年度预算是《预算法》、《政府采购法》的要求,也是将零星分散采购计划归类、分析、整合成规模采购的基础和前提。

  采购人应依法在年初向财政部门报送年度采购计划,包括采购标的、数量、资金来源、采购要求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坚持“无预算不采购”原则,除非是突发事件需要采购,但也要经审批。同时,政府采购部门要对采购预算认真研究、分析、归类,将同类采购标的组合起来,形成新的总预算。当一类项目采购计划在数量上达到一定规模时,便可实施规模采购,低价成交。

  打破地域局限,开展“集中”、“联合”采购  改变以往一市之内所辖各县(区、市)间和上下级间采购业务不“联系”的局面。可以在设区市设立“集中采购中心”,统一管理和协调市本级和所辖各县(区、市)的规模化集中采购,分析、整理、归类他们报来的采购计划,制定新的集中采购计划,扩大采购规模。同时,要求各县(区、市)适时将采购计划上报“集中采购中心”,以便组织。

  当“集中”采购达不到规模效益时,可以跳出本市范围,与相邻市县合作,“联合”采购。可以双方或多方建立“联合采购通报制度”,即当事各方把自己在一定时期内需采取联合采购的意向相互通报,以求合作。当“联合”条件成熟时,各方派人组成“联合采购工作组”牵头采购。为确保“联合采购”顺利完成,当事各方可签订“联合采购协议”。

  拓宽服务领域,实行“捆绑采购”  《政府采购法》对调整对象和范围有明确规定,如何在不违法的情况下拓宽服务领域,做大采购规模呢?可以做这样的尝试。当采购量达不到一定规模,不能产生效益时,可以让采购单位的干部、职工在购买相同品牌时列入该采购项目,以增大规模,优惠价格。

  也许有人会质疑这种做法的合法性。笔者的观点是:尽管个人采购不能列入政府采购范畴,但这个“个人”是采购单位的职工,并非自然人;其次,“捆绑”并没有损害任何一方利益,反而有利于各方。在不违反法律原则、不损害任何一方利益的基础上,笔者认为这种设想是值得探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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