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采购”之我见
作者:陆小犊 发布于:2005-02-21 15:06: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定点采购”通常是指集中采购机构通过规范的程序,采用招投标方式,综合考虑价格、质量和服务等因素,择优确定一家或几家定点供应商,并同定点供应商签订定点采购协议,由定点供应商根据协议在定点期限内提供货物和服务。
在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初期,全国各地的集中采购机构普遍实施的“定点采购”项目有:空调、电脑、传真机、复印机等一些标准配置的货物,满足小批量、零星的采购。随着政府采购向深度、广度的进军,全国各地的集中采购机构,拓宽思路、大胆创新、积极采纳比传统采购更加有效、更加快捷、更加先进的手段,从而,使因特网与政府采购有了紧密的结合,一些空调、电脑、传真机、复印机等标准配置货物的“定点采购”,逐步被“网上采购”所代替。从2000年开始,全国各地的集中采购机构,又逐步对“公务用车加油、公务用车维修、公务用车保险、公务用纸、公务印刷、会议接待”等一些技术含量高、服务难度大的项目实施了“定点采购”。通过几年来的实践,应该说“定点采购”虽然不是一种法定的政府采购方式,但作为政府采购方式的重要补充,在确保政府采购规范性的前提下,简化了采购环节、缩短了采购周期,有效地缓解了政府采购具体操作中的矛盾,提高了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率,得到了采购单位、供应商、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实践证明,“定点采购”实际结算时的资金节约率大都在10%以上。但是,事物总是一分为二的,“定点采购”在具体的实施与管理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难度和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单项目确定定点供应商数量时,依据不足,定点供应商数量多,会造成“多”而“滥”,影响定点供应商的整体积极性,定点供应商数量少,会缺乏竞争,直至形成垄断经营,目前,在确定定点供应商数量时,随意性较大,缺乏科学性。二是在“定点采购”协议执行期间,市场行情在不断变化,定点的价格一般都会发生变动,“定点采购”定价方法以及调整价格机制,缺乏合理性。三是对定点供应商的管理机制还不完善,一些定点供应商在争取定点供应商资格时,往往会超过其日常承受能力的各种应急性承诺措施,而一旦获得了定点资格后,对其承诺的措施就会有点“无所谓”,缺乏严肃性。四是“定点采购”资金结算,采用各采购单位与定点供应商直接结算的方式,没有置于采购监管部门的监督之下,缺乏权威性。五是“定点采购”的动态信息、数据反馈比较慢,缺乏时效性。那么,如何完善对“定点采购”的实施与管理?我觉得,是否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定点采购”与其他采购不同之处,在于具有一次性“采购”,而分批、分次长期地接受“劳务服务”或“货物供应”的特点,因此,对“定点采购”的管理,应该是动态性的长效管理,必须依据《政府采购法》制定一套专门的“定点采购”管理制度,起草地方性的《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从而来规范、完善、指导实际工作中的“定点采购”行为。
2.在确定单项目定点供应商数量时,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对于销售渠道专业细分比较明显的货物,可以根据供应商的专项特长分别确定不同品牌、档次货物较为专业的定点供应商。对于没有明显销售渠道专业细分的货物,可选择几家综合性供应商。对于服务类项目的定点供应商数量,要根据服务需求总量,来科学地确定定点数量。总之,在招投标前,要努力形成供应商之间的竞争,在招投标确定定点供应商后,更要形成竞争。这样有
助于加强定点采购的管理。
3.对一些通用货物,在定点期间,价格会随着市场的变化而变动,一方面,要让定点供应商及时提供价格变动依据。另一方面,制订定额标准,对达到一定量的采购,要让定点供应商也流动起来,组织定点供应商之间,通过再次竞价的办法,择优确定最终的供应商。对一些定点期限较短的项目,要让供应商在确保质量、服务的前提下,承担价格风险责任。
4.对定点供应商兑现其承诺措施的情况进行事中监督管理和事后考核检查,对一些特殊定点供应商承诺的24小时服务,可采取明查暗访,对发现的违反服务承诺行为,可直接根据协议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定点资格,对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直接根据有关法律、规章制度进行处罚,对触犯刑律的,毫不手软地将其移交司法部门处置,切实有效地维护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好政府采购形象。
5.对“定点采购”资金结算,要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力求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资金只在国库与定点供应商帐户之间流转,采购单位不参与财政资金的周转,减少资金流转环节,进一步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率。
6.构建功能强大的“定点采购”数据库,便于定点采购货物的信息的录入和维护,实现“定点采购”数据查询、统计、分析等各项功能。充分利用互联网,提高“定点采购”透明度,通过政府采购网站公布包括定点供应商、定点货物介绍以及定点货物价格在内的各类信息,以公开促规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7.积极尝试新方式,进一步完善、发展“定点采购”。目前,协议供货制不能不说是一种好方法,它能通过统一公开招标,定产品、定价格、定服务、定期限,它是多家对多家的采购,一次招标,多次采购,它与“定点采购”相比,更具有适用范围广、选择品种多、价格调整合理等优势。可以更好地获得政府采购的规模效益,节约采购成本,满足采购单位需求的及时性、多样性。弥补“定点采购”的不足。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上一篇:政府采购要严把“七关”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