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协议的签订,认识容易操作难
委托代理协议的签订,认识容易操作难。来自政府采购一线的操作人员,对这项工作的现状和后果有着切身感受。
无奈现状
李文军:虽然《政府采购法》明确了对委托代理协议签订的规定,而且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代理机构还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但从地、市以下政府采购活动的实际情况看,采购人依法与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意识比较薄弱,认为只要将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交予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就可以了,都是政府工作部门,不会出现什么问题的,基本上以《政府采购申请表》的形式报送了事。另外,现阶段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也不是很到位,也使采购人不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现象较为普遍。
李平: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不仅必要、必须,而且是政府采购活动中必不可少的环节,不能不签订,更不能流于形式。
实际上,在一些地方,人们往往忽视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委托代理问题。对采购人来说,经层层审核把关,交到集中采购机构,由经办人向集中采购机构口头谈一下项目情况和具体要求,集中采购机构就可以直接组织采购;对于集中采购机构来说,认为采购人交来的采购项目是经财政部门审核通过的,资金是落实了的,更是采购人必须委托的集中采购项目,签订与不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不影响到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日常采购中,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都希望简化手续,减少环节,不愿意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即便是签订协议,也往往是流于形式。
不良后果
李文军:一是严格地讲这是一种违法行为,必须加以纠正和规范。
二是各自应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明晰,一旦发生采购纠纷,会出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局面。如某采购人委托政府采购中心询价采购一批印刷业务,当印刷品交付使用后,发现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采购人认为采购中心和询价小组制定的询价办法和评定标准有偏差。因为《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供应商”,但本次询价采购文件却规定“以最低报价确定成交供应商。若最低报价相同,以服务承诺最优确定成交供应商”。而采购中心认为,采购人代表作为询价小组成员之一,参与了整个采购活动的全过程包括验收阶段的工作,产品质量出现问题,责任不在采购中心,一来二去,结果双方不欢而散。
三是采购人不依法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必然导致双方的行为缺乏规范性约束,容易产生工作疏漏,无形中将可能增大政府采购活动的随意性和盲目性。
李平:
忽视委托代理协议给采购活动留下了难以挽回的危机。采购人拒不执行依法采购的结果,不履行义务,肆意侵害供应商权利;采购代理机构任意扩大代理权限,不依法操作,侵害采购人、供应商的合法权利。笔者就遇到采购人不仅不接受依法采购的结果,还到处散布采购代理机构没有按他们的要求办,没有尊重他们意愿。而由于当初没有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现在要追究违约责任也没有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