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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免签”制

作者:吴  强 发布于:2005-02-28 14:56: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原因何在

      长期以来,一些地市的政府采购一直以采购计划替代委托协议,以行政指令替代甲方委托,采购代理行为得不到有效规范,委托代理协议的这种“免签”,使采购单位与集中采购机构的权限界定成了管理“盲区”。

      委托代理协议签订难,分析其原因,主要有4个方面:一是对委托协议认识难统一,采购单位对政府采购的认识水平不同,对集中采购机构的信任程度也不同,是委托还是不委托?全委托还是半委托?二是各机关单位性质不一,市直、省管、部属单位如何区分、规范管理,尚无定论;三是采购单位按协议规定将直接凭批复的采购预算与集中采购机构联系采购事宜,无形中“架空”了监管部门;四是集中采购机构不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可以回避一些矛盾与责任。

      五个统一

      笔者认为,对集中采购机构签订采购委托代理协议重要性的认识应加强,此项工作应尽早摆上议事日程。纪检监察部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计划部门、物价部门等应研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与范本,在具体执行上做到“五统一”。

      统一委托 委托协议主体应明确。由采购单位统一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一要强调采购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委托行为必须统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其他省管、部属等垂直管理单位应参照执行;二要强调必须与集中采购机构签订协议,而不能委托其他政府采购社会中介代理机构代理集中采购事务。

      统一标准 集中采购协议的标准、内容必须统一。首先在集中采购目录内,属于政府通用类项目采购的,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集中采购目录内属于部门有特殊性采购项目、目录外分散采购类项目,应由采购单位决定是自行采购还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不宜在协议中归并。其次,采购单位与集中采购机构权限应划清。如招标文件的制作、信息的发布、评标办法的制定、评委的抽取、评标现场的组织主持、评标结果的确定、采购合同的签订、供货验收与组织、付款等,各自权力与义务应明确并统一。


      统一收费 采购费用的收取是有法律依据的,《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八条: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应明确采购费用的收取方式,一是采购费用应该由采购单位即委托人交付。二是支付方式可以多样化,可以按年度一次性预收,年底按实结算;也可以由采购单位按项目在采购前按采购预算金额预付;或者不预收,而在每次采购结束后统一按采购金额结算。三是要规范收费行为,不得向投标人、中标人收取除标书工本费外的任何费用。四是委托费用标准应透明,不以赢利为目的。

      统一签订 做到时间统一、地点统一、协议签署人统一。采购代理协议应按会计年度即自然年统一签订,最好由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在每年的政府采购总结大会上作为一项会议议程执行。也可以由集中采购机构与采购单位协商确定协议的具体签订时间与地点。委托代理协议由采购单位行政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代表人签订,集中采购机构应


由其法定代表人签署。

      统一监管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重点做好4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一是协议签订的监管,包括协议的内容、签订的形式等;二是协议执行过程的监督,包括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组织活动以及采购单位按协议要求进入集中采购;三是采购结果的监督,将协议执行情况列入集中采购机构与采购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考核范围;四是负责委托代理协议纠纷的调处,减少“内耗”,提高运转效率。

      实施委托代理协议签订制,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握好手中的“遥控器”,以委托协议为载体,以预算管理为手段,对政府采购实行监管;集中采购机构应规范采购行为,既要服务上轨,又要把握原则;采购单位应自觉“交接”采购事务,积极配合集中采购机构开展政府采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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