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协议少不了
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是政府采购工作的主体,可视为强制性采购。若干具体采购项目的要求、标准千差万别,集中采购机构虽有法定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但仍属代理机构,其具体采购操作必须在采购人委托的范围内活动,而不能“自行其事”。
目前忽略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现象较为普遍,有关各方应予重视。
代理关系不容选择
从采购人角度看,凡集中采购目录中所列的通用政府采购项目,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规定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这种代理关系是法定的、强制的,采购人必须无条件接受,不容选择和商量。
从集中采购机构角度看,接受采购人委托,组织集中采购是其法定职责所在,不容推辞和懈怠,必须依法组织集中采购工作,制定集中采购操作规程,培训采购人员,确保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和公正,实现效率更高、质量更好、服务更优的目标。
同时,《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可见,上述两者之间的代理关系是法律赋予的,并且须以法律文书的形式予以明确。
“心理障碍”需排除
从采购人方面看,过去很多采购事项是以采购人为主体组织采购的,政府采购制度实施后,“采购权”自然地转移到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的透明度空前提高,不少采购人就不“高兴”了,对集中采购抱有抵触情绪,在工作中表现为不配合、不积极、不理解、不支持;还有些采购人认为政府采购工作关键是要制度健全,不一定非设专门的机构负责这项工作,况且集中采购机构也就那么几个人,面对纷繁复杂的采购项目,肯定会“贪多嚼不烂”,未必有他们自己采购的好。
从集中采购机构方面看,不少集中采购机构过着“衣食无忧”的生活,人员工资、运转经费都是有保障的,在工作中时常处于效率低、服务差的状态,缺乏危机意识、进取意识和创新意识,面对集中采购巨大的工作压力,有的从业人员望而生畏,在工作中不求规范但求过得去,有的从业人员认为所做工作是“为他人做嫁衣”,何必太认真,工作是能拖则拖,还有的从业人员认为集中采购透明度、公正性要求太高,没什么“油水”可捞,在采购工作中时而情绪急躁,时而推诿扯皮。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是站在“采购一方”的重要当事人,上述种种“心理障碍”的存在无益于政府采购工作的正常开展,必须得到及时排除。
权利义务要明确
做好委托代理协议的签订是集中采购工作的首要问题。采购人与集中采购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均要受协议的约束,集中采购机构只能在协议所委托的范围内活动,而不能“越权”。在代理协议的签订过程中,应把握“具体项目具体协议”的原则,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采购时间等具体要求应在协议中列明,忌含糊其辞,防止扯皮现象发生,同时在代理协议中要注意协议双方权利义务及每一方权利义务的对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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