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不可缺位 法规适度修正
作者:刘 伟 发布于:2005-03-03 14:45: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尽管《政府采购法》已明确采购人与集中采购机构要签订采购委托代理协议,但是,在采购实践中人们往往忽视了委托协议签订这个环节,采购人认为只要能买到物美价廉的物品就行,至于签订不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无所谓,由此导致出现法律程序的缺位。
笔者了解到,有90%以上的采购人不知道有采购委托协议签订这一程序;即使知道却不懂得采购协议内容该如何签订,鉴于此笔者认为要搞好采购委托代理协议签订,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加强观念不可少
要对采购人进行《政府采购法》基本知识的学习培训,通过培训提高采购人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目前,对采购代理机构和管理机构人员培训较多,对采购人进行正规培训较少,应加强这方面的工作力度。
监督管理莫缺位
《政府采购法》尽管没有规定采购管理部门要介入协议的签订,协议是采购人与集中代理机构之间的要约,但采购资金则属于财政性资金,作为监督管理部门有义务、有责任督促检查协议的签订,使之成为一项采购工作制度。
权利义务要明确
一旦协议签订后,双方应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如出现违约和法律纠纷,管理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分清是非,明确责任,防止互相推卸责任,出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现象。
法律法规要修正
相关法规除了规定这一工作环节外,还应该把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作为委托协议的见证人,履行对委托协议的监督检查写入该条,以体现3者之间的责、权、利关系,真正把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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