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委托方式 完善监督体系
一个工程项目往往涉及多个环节:总包、设计、土建、设备和材料采购、安装调试等。在代理的多次工程项目中,笔者认为设备和材料招标存在的问题比较琐碎,也比较让人头痛,亟需解决。
改变委托方式
问题:目前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的投标人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自行招标的情况比较少。
这其中存在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招标代理机构由于只能收到项目建设单位的委托,才能拿到项目的组织招标权,进而收取服务费,结果是招标代理机构在一定程度上只能听命于建设单位,而不是站在建设单位和投标商之间公正地组织招标和评标。
建议:鉴于这种情况,建议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并考虑改变委托方式,这样招标代理机构才不会为了得到更多的业务而无条件地遵从采购人的意愿。
精编招投标文件
目前在招标中,国际招标、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机构项目的招标较规范,包括有较为成型的、适用的招标文件范本和程序。
一般来讲,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标由于监督力度较大,结果也相对可观,而设备和材料等的招标存在的问题较多。
问题:从招标文件方面来看,由于一个项目上马后,往往工期压得很紧,结果是招标文件粗糙。从原则上讲,招标文件几乎是评标的惟一依据来源,不按照招标文件进行评标定标,甚至有时存在歧视性条款,排斥部分潜在投标人的情况也很常见。
投标文件从法律上讲应该是很严肃的,但国内设备或材料方面的投标商的投标文件水平参差不齐,问题较多,可能生产的是很好的设备或材料,但投标文件却一塌糊涂,有时一个包的所有投标文件都存在问题,但由于工期等因素的考虑无法重新招标,给评标造成了一定的难度。
建议:因此,一方面要出台较为完善的招标文件范本,一方面要对招标文件严格审查把关,加强程序管理,严格要求投标文件的编制。
严格规定评标依据
按照现行要求,投标人不能对投标报价做实质性的变动,但在设备和材料招标方面,进行商务谈判的情况非常普遍,大部分投标商在投标时就已经考虑二次甚至多次报价。其中一个原因是招投标各方已经习惯于讨价还价,另一个原因是在开标后对招标文件的技术性能、资质条件的要求发生了变化。
招标的目的是以最优惠的价格得到最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但通过价格谈判定标的结果是,无法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评标价法确定中标人,也无法保证招标的“三公”原则。
问题:有一种情况是值得探讨的,设备和材料的设计方对于技术的把握有时不是非常精通,造成招标文件的技术性能要求无法一步到位,要等到招标时与投标商进一步沟通,这也是造成开标后进行商务谈判的原因。另外,尽管评标要求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但对于设备和材料招标而言,技术性能有时不是在一个平台上可以进行比较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矛盾。
建议:因此,为了保证招标的“三公”原则,要求在招标文件编制时要非常慎重,明确规定供货范围,界定技术性能水平及严格规定评标的依据等。
完善监督体系
招标的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而实现这一目标的基本前提是要有一个完善的招投标运作体系。
问题:目前虽然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了,但执行的力度不够,整个监督体系没有真正发挥职能。基本上还是民不举官不究的状态。
另外,尽管实行公示和质疑制度,但仅仅是对具体招标的子项目进行公众监督,仅仅是对评标结果的监督,而实际上,由于部分投标商的维权意识淡薄或惧怕不良影响等原因,公示和质疑制度的效果要打一定的折扣
。
建议:应该有一种机制随时监控招投标的运作,包括对上报资料的审核,这样才能及时发现问题。还有及时加强法律宣传,让投标商了解招投标的各个细节,包括评标、定标和评标报告的细节,提高投标商的维权意识。
完善法制体系
问题:目前,我国法制还不十分健全,包括法律法规、司法监督体制、执法体系以及人们的法律意识等方面。任何完备的法律规定,都需要有守法的人去维护、服从和执行,也就是需要人的自律,这一点是需要时间来解决的。招投标行业也处在这个大环境中,包括法律法规、执法监督体系,包括所有参与人的守法意识、维权意识,都需要完善、加强或变迁。比如有些投标商对投标文件还不够重视,投标文件中问题依然较多。
建议:任何事物的发展,都需要一个过程,存在问题是正常的。招投标行业也在逐步完善,法律意识、规范意识逐步增强。完善招投标管理,就是要完善和普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善监督体系和程序管理、提高守法和维权意识、加强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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