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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桩暗藏玄机的联合作假

作者:修霄云 发布于:2005-03-03 14:46: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新闻链接:在一个工程项目开标前,采购方负责此次招标的经办人就已经钟情于甲厂家的产品,而此厂家也给了采购人一定的“好处”。于是采购人就将标书的一些情况通过电话告知了招标代理机构的负责人,叫其在评标中给予关照。为使甲公司中标,招标代理机构又设法和评标专家刘某联系,要求予以关照。评标过程中,采购人又利用自己作为采购方代表参与评标的有利条件,在评标中趁发评标费和换看标书的机会,分别向其他评委做出暗示,并给甲公司打了倾向性的高分,致使甲公司最终成为中标人。

      相关的纪检监察部门配合有关部门根据群众举报,对此次工程招投标有串标行为的有关主体及负责人进行了立案查处,并将所有的违规单位和个人的不良行为记入建筑市场不良行为档案,通报全市。

      然而如何找到有效途径,打破采购人、投标商、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之间的联合作假,还是一个严峻的挑战。

      难消采购人“执着”

      很多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深人士说,他们最头痛的就是某些采购人“执着”于某种产品或某个厂家,导致代理机构左右两难。有的采购人通过代理机构的解释,理解了政府采购的含义,但是有的还是继续执着。上述就是一个典型的采购人倾向于某个厂家产品的实例。

      深圳国际招标公司招标事务部经理鹿维国分析,采购人作为一个消费者,有一定的倾向性是合情的,但是不合理。在代理的项目中,很多采购人在提供技术参数的时候或多或少有自己的想法,但是作为招标代理机构要把好关,否则就极有可能被供应商投诉。

      虽然采购人有倾向性的想法可以理解,但要注意的是,采购人不是普通的消费者,而是代表政府进行消费,购买东西时要符合《政府采购法》的精神,不能和普通的消费者一样率性而为。所以,采购人一定要转变观念,脱离自己是普通消费者的心理漩涡。

      中介机构有点“挣扎”

      “招标代理机构接受采购人的委托,首先就要接受采购人的要求。但是代理机构在满足采购人需求的同时,也有一个底线,就是尽量要在不违规的前提下帮助采购人,如果代理机构违规了,就有可能失去赖以生存的基础,因为违规就意味着可能被投诉。但是代理机构一般不亲自去搞暗箱操作,如果采购人有倾向,一般是采购人亲自去搞定,虽然这样,但代理机构也难脱失职之责。”上海华辰建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上海市政府采购咨询专家乐嘉栋说。

      一位代理机构的负责人曾说:“代理机构的很大一部分职责,就是要把采购人委托的招投标项目程序合法化,这样才能获得更多的业务。”

      代理机构一边面对的是投标商的维权意识增强,如果违规操作,就有可能被投诉;另一边面对的是采购人的威逼利诱。代理机构的天平会倾向于公平还是眼前的利益,只靠代理机构的自觉性是不够的,更需要的是关于代理机构详细法规的出台以及监管部门更得力的措施。


      上述的案例中,显然代理机构选择的是眼前的利益,而代理机构也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专家需要公开而不是保密

      一位资深的评标专家说,有时候在评标中,分数出来后才发现专家的意见竟然难得的一致,这代表此投标商确实有实力还是有见不得光的原因呢?遗憾的是,在实际中,参加投标的企业一般不了解其中的细节。就是有暗箱操作,企业也很难获得证据。

      评标专家的独立性受到多方面的影响,包括采购人的意向,投标企业的贿赂,还有就是受评标专家库还不完善的限制,被抽取的专家没有独立做出判断的能力,这样就会受主流专家意见的影响。

      评标专家的意见直接决定着由谁中标,因此专家独立性的保持是非常必要的。
现在评标过程一般不对投标商开放,只有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知悉,而且也要求参与评标的专家保密。

      乐嘉栋分析,不妨对评标专家做一个逆向思考。保密对能得到信息的投标商来说是一个契机,一些走旁门左道的企业就有了施展的机会,而守法的企业反而处于劣势。如果提前把评标专家名单都公布出来,专家反过来就要受到多方面的舆论监督,所有的投标商都知道此标是哪些专家评的,这样专家在评标的时候就不敢太放肆,在评标时就会更加慎重。


      处理结果

      根据调查事实,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分别予以如下处理:

      招标人的串标行为严重影响了公开竞争,依据规定,宣布此次中标无效,予以警告。

      招标代理公司在此次招标投标活动中与招标人、投标人、部分评标专家串标,扰乱了正常的工程招投标秩序,对该单位停止半年内参与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处理,作为黑名单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档案。

      甲公司作为中标人,在投标活动中与招标人串通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规定,取消中标资格,予以通报批评。

      依据规定,对此次评标委员会成员刘某等主要负责人,取消其工程评标专家资格,予以公示。对没有客观公正履行评标职责的另外几名专家,也予以警告和通报批评。

(案例由郑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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