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理论探索-政府采购信息网

监管的“自由裁量权”应予羁束

作者:顾岳良 发布于:2005-03-29 13:54: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由于现行法律制度性的缺陷和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政府采购监管的“自由裁量权”弹性很大,政府采购工作在其监管方面出现了违法违规现象。政府采购监管应当从自由裁量转变为羁束裁量,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制定权问题

      制定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公开招标数额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这是监管部门的重要职责。集中采购目录绝对不是一个简单的“报表汇总”,在制定目录之前必须要经过大量的政策调研,既要考虑本地区本年度的经济发展总量和财政支出水平,又要结合国家宏观调控的政策走向。因此,监管部门在履行“一个目录两个标准”制定权的过程中,要科学合理地确定范围和标准。制定权虽然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监管部门应予自行羁束。

      审批权问题

      政府采购监管自由裁量权最大的就是采购方式的确定与更改。监管部门在履行采购方式审批权时,所能依据的只有现行法律和法规,所以需要下功夫的是多作市场调研,强化责任感。对采购方式确定或更改,应以羁束裁量权概念来依法审批。

      建立权问题

      建立供应商库的目的,是为了杜绝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在实施项目采购中有效避免排斥供应商的正当参与,确保评标或成交活动的充分竞争;建立专家库的目的,也是为了杜绝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在实施项目采购中的“人情邀请”现象。所以笔者认为建库工作最好交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否则,就有越权之嫌,这就超越了法律所规定的羁束裁量权。

      认定权问题

      无论是废标还是流标的认定,原则上应当由招标领导小组或其授权的评标委员会宣布。但也有例外如: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因质疑或投诉经查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类似特例应当由监管部门做出决定。这就涉及到监管的裁量权问题了,因此监管部门在处理废标或流标的问题上,其自由裁量权是非常大的,也是需要谨慎处理的。

      处理权问题

      如何处理质疑与投诉,法律已有明文规定,不存在自由裁量的概念。至于处理结果是否客观公正,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羁束裁量概念秉公执法。所以,关于质疑与投诉的处理权问题,监管部门万万不可掉以轻心,必须按照行政羁束裁量理念来约束自己的行为。

      管理权问题

     


目前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不尽规范,与财政部的要求相差甚远。大力整顿和管理信息发布的合法有效性问题,是监管部门应当着力解决的重要任务,其裁量权不能自由,只能羁束。

      备案权问题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义务、有责任将合同及时送达监管部门备案。从实际情况来看,监管部门在行使合同备案权问题上“自由裁量”非常大。为了不给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影响或损失,其裁量权不能自由,只能羁束。

      考核权问题

      监管部门如何行使考核权,确实存在着一个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概念,监管部门应当谨慎从事、公正考核。作为监管部门来说,如何把握考核尺度至关重要。一方面,集中采购机构要依法执行操作规程,另一方面,监管部门要及时指导、合理引导。自查与考核应当结合,特别是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合理与合法之间做出科学评判。考核结果如何公布客观存在着一个自由裁量概念。确实需要监管部门拿出一套行之有效的考核办法,否则,考核就会变成一种形式主义。

      处罚权问题

      监管部门在行使对采购当事人违法违规的处罚权过程中,没能充分把握好自由裁量与羁束裁量的分寸,出现了一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行为。监管部门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已经构成了行政不作为甚至乱作为现象。《政府采购法》已经对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作了详尽的法律规定,但真正执行起来难度很大。

      政府采购事关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事关依法行政科学行政理念的落实,各级监管部门要在提高人员素质的基础上,着重研究“自由裁量权”与“羁束裁量权”的法律界限,真正做到行政有序、处罚适当,杜绝监督越位、管理缺位的现象出现。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