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使用谁验收”行得通吗
编者按 尽管《政府采购法》规定应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验收”,但在实际操作中,却无形地有了“谁使用谁验收”的惯例,普遍获得认可的还有采购权、验收使用权、审核付款权“三权分立”说。然而,采购代理机构为“少惹麻烦”而在验收中“隐身”,使得由采购人主导了验收的情况是否真的有利于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既然采购过程需要第三方介入,以确保采购的公平、公正,那么事关采购结果能否被保证执行的验收,是否也需要第三方介入的制约呢?在当前专业验收机构缺位的情况下,采购中心是否应该勇于参与验收,担负起“制约”的重任?
“把脉”现状
目前,政府采购验收一般由采购人进行。大部分采购人能够秉公执法,但也有不和谐之音,甚至把验收转化成了某些人手中的“王牌”,成了采购人权力寻租的舞台。
放低要求 敷衍了事
采购人迫切想要货物投入使用,对其保质卡、保修单等事关维权方面的东西不重视。零星采购更是即买即用,没有形成验收管理机制。
无理拒不验收
中标人一旦不是采购人心中的理想人选,验收时就会提出种种无理要求,甚至还会对低价表示怀疑,公然漠视国家行业标准。
拥权自重
借着验收权控制着中标人付款的重权,寻求利益最大化。如压低中标价格、更改配置要求、增添相应设备、改动设计方案、无限期拖延履约时间、提出附加的工程外的优惠条款等。
程序凭证千奇百怪
从程序上来说,采购人组织验收,没有统一的规定与要求,且不专业,往往是走走形式,仅是中标人为报账、撰写付款申请需要才补办的。验收凭证更是千奇百怪:如在合同上注明已收到某物;纸条上随意写上几个字,不列出具体项目名称、配置型号;甚至验收结论单上不盖章,或不签字。
各方验收各有利弊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里对验收工作主体、方式方法、重要性等做了明确规定,从理论性探讨角度分析,验收权的归属应该有3种可能性,即采购人、采购中心、社会专门机构。
采购中心验收
利 能有效消除利益寻租与腐败行为,还验收客观公正性。采购中心与供应商间不存在利益关系,作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具有依规操作的自觉性,作为招标采购活动主持方,验收也具有一定权威性。采购中心可将验收结果作为供应商管理的第一手资料,对中标人的履约有一种潜在威慑力。此外,采购中心能够把验收提升到系统性与统一性层面,验收质量与水准、标准与程序都可得到统一。
弊 零星项目难以验收。采购中心可以受采购人委托组织验收,但对零星采购的项目,采购中心人手短缺,很难都验收。
面多量广,技术含量、工作量等都叫人难以承受。许多采购项目技术含量高,行业范围广,采购中心验收力量薄弱,达不到专业标准,要进行面面俱到的验收工作是不可能的。
采购成本明显增加。大型项目验收要聘请专业机构执行,承担的专家费用以及相关检测费用,会进一步提高采购成本,即使中小型验收项目,由于涉及到的专业与行业间技术要求的差异,也必须聘请相应技术力量协助验收。
专业机构验收
有些专家认为,采购中心既然是政府采购的执行者,再身兼验收,权力过于集中,会形成新的腐败源,因此建议成立专业验收机构,专门负责验收。
利 提高办事效率,验收客观性能得到保证,验收公平的自觉性更加明显,可进一步减少腐败与寻租行为。
弊 以营利为目的,可能会失去政策调控与规范功能,协调难度加大;对供应商的惩处力度小,管理困难;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此类机构管理力度不大,容易形成放任自流。
“诊断开方”
零星采购的验收
零星采购由采购中心或专业机构验收,会增加成本,效率难保证。让采购人直接验收能解决很多问题,关键是要提高采购人验收的自觉性与专业性,验收参与者与使用者不得脱节,有条件的地方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要加强采购人验收的技能培训,定期不定期地抽查,检验采购人的验收质量,采购人也应建立验收档案,增加验收工作的系统性管理。
抓大放小原则
验收不能全面出击,这样只会浪费有限的资源而达不到预期的效果。若委托采购中心或专业机构组织验收,要从中大型项目入手,抓大放小。在人力技术资源严重不足前提下,抓重大工程、技术含量高的项目。采购项目验收权归属问题要看具体情况而定,要从方便工作、提高成效角度出发。
采购中心+采购人
验收脱离使用人孤立进行,只会增加验收的难度与不确定性。采购人作为项目的直接使用者,参与了项目采购前后期所有的工作程序,对项目的要求与达到的目标较为清楚,具有一定的发言权,采购中心主持验收时要多与采购人沟通与协调。
探索专业机构验收
专业验收机构目前还停留在理论层面,从理论上说,其参与验收的客观性与公正性是最强的,也是最具有生机与活力的验收机构,但有几点关系必须理顺: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如何体现,资质考核与验收机制建立问题,专业性与权威性构建,与采购人协调等。
其他事项
验收工作必须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各项承诺、合同要件技术方案、配置型号等内容进行验收,不得私自改变验收标准,降低验收等级,遇到重大的技术问题要采取民主原则解决,验收小组成员都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力,全体验收人员不得与供应商相互勾结,损害集体利益,使验收工作始终阳光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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