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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代理机构违规要严治

作者:北风  洪涛 发布于:2005-04-07 13:37: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以后,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公司、政府采购代理公司、药品和医疗机械代理公司等相关行业的中介机构应运而生,他们当中绝大多数能对委托人负责,按照委托事宜认真履行代理责任。但笔者在一些地区的调查中发现,也有一些中介机构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违规特点

  隐蔽性  有些公司代理人员上报的备案材料目录齐全、内容详实,操作规范,程序合法,监督管理机构很难从中发现问题,但事实上却完全不是这么回事,泄密、串标、阴阳合同、行贿索贿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常有的事,只是没有明火执仗地进行;有的代理公司代理项目的档案材料、财务账目随之存档,也有的随之销毁,给监管带来很大难度。

  群体性  中介机构人员刚与采购委托人达成“信息费”、“感谢费”等协议后,转过身来就找个别供应商结盟,并索取“回扣费”、“辛苦费”,捞取好处。如L县交通局兴建办公大楼明确一名副职领导主抓此项工作,并成立了专门的筹建班子。H招标代理机构也明确了号称“神通”的王某,仅用两天时间就获取了委托代理权,随后又与K建筑工程公司达成“扣率”协议。当招标监督管理机构查处时,王某又找到委托人和K建筑工程公司的“接头人”,销毁协议,统一口径,企图蒙混过关,结果在纪检机关的深挖下,5个单位、9人涉案。从招标监督机构特别是纪检司法机关查出的众多“窝案”、“串案”中,无不说明这些违规行为的群体性特征。
多样性  地域性陪标,即代理机构不光通知本地供应商,也通知外地供应商投标,最后总是本地中标;围截性陪标,即代理机构与某建筑公司商定中标,其他公司由中标单位约定陪标;轮流性陪标,即代理机构与一些供应商结盟,只要手中有代理项目,便总是那几个供应商参加竞争,轮流做桩。

  强腐蚀  有些代理机构挖空心思托关系,找门路,以金钱、美色拉拢腐蚀从事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2003年,苏北某行政区内兴建16幢大楼中就有15幢楼的单位领导和经办人被纪检机关立案侦察,2004年有9名招标监督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受到查处。

  原因细剖

  代理机构之所以容易滋生腐败行为,主要原因是,这些代理机构内部的工作人员进出聚散相对自由,短期效益和临时性观念较重;长期与供应商打交道,为了各自的利益各方皆心照不宣;法规本身的不完备,存在操作环节上的漏洞或矛盾,更为他们的违法行为提供了便利;监管机构监管乏力,显得力不从心。

  防范杜绝

  思想关  省市行业主管部门要注重对县区监管机构人员常用的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培训、业务培训和思想道德方面的培训,提高监管机构人员的综合素质,特别是在增强监管本领、提高业务上下功夫。

  管理关  县区招投标监督管部门要加强监管,严格考核。针对实际情况,依法制订严格科学且行之有效的措施加以规范和考核。

  行动关  主动出击“布点撒线”搜集信息,发现问题及时查纠,问题严重的要即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与纪检监察部门和检察机关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情况,交流信息,发现问题即时查处代理机构、监管机构、业主和供应商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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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暗语”知多少

  “两头通”  即代理机构从委托人那里收取的代理费中,提成一部分给委托决策人和具体经办人时,代理机构业务经办人也截留一点,这是一头;另一头从中标的供应商那里回扣一些。


  “叫号子”  意思是一般性工程项目代理招标采购中,一人叫号子众人抬。也就是代理机构接受报名时就与多家建筑企业商定了哪家中标,然后由其叫“号子”,对其他投标企业资助1~3万元不等的陪标费。

      “抬轿子”  意思是由代理机构与意中人商定不需要陪标费,成交后有小项目可以分包,各家都有业务,剥皮获利。
“耍筷子”  是指项目不大或有特殊性或使用紧急,采购人可以直接发包或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决定供应商的,而代理机构见缝插针获取发包权以后,与供应商“明讨暗争”达成了协议,便予以直接发包,其他兄弟供应商就不宜介入了。这类项目一般获得利润的空间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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