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理论探索-政府采购信息网

工程项目政府采购设想

作者:刘宏伟 发布于:2005-04-07 15:55:00 来源:黄河水利委员会政府采购

     几年来,政府采购业务在黄委发展迅猛。从1999年起初的几百万元已到近几年的上亿元。但公共工程政府采购项目推进较慢,集中采购金额仅占10%。随着《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采购法)的颁布和实施,全面推进公共工程政府采购已进入倒计时。从所占比重来看,工程采购约占全部政府采购金额的65%左右,把占政府采购份额最大,又易滋生腐败的政府工程采购,按照政府采购的规范要求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潜力十分巨大,效果非常明显。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牐(一)现行工程定价和招标模式的缺陷。长期以来,我国建设工程项目实行"以政府指令定额为计价依据,以量价合一、固定费用为计价模式,以定额计算编制标底,以投标报价最接近标底为最优的评分方式,采用开口合同,工程竣工后依据定额按实结算"的运作模式。这一模式在以前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时代确实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有较多缺陷。其一,市场中准价与市场真实价往往偏离较大,达不到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的目的。其二,采用有标底招标方式时,投标单位往往紧贴投标,不利于工程造价的竞争。其三,与国际惯例相悖。沿用计划经济运作模式,不利于建筑企业国际竞争。

 牐(二)工程政府采购管理主体不明、职能不清。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政府相关管理部门交叉管理的问题比较突出。一个工程项目,涉及到《采购法》、《招标法》、《合同法》。传统操作模式,建设单位往往先入为主,不明确政府采购的管理主体究竟是谁,习惯于委托代理机构操作,忽视了应有的管理规模,加上管理部门在实际操作中互相之间的管理职能交叉,增加了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的难度。

   结合黄委实际,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牐牭谝唬建立"量价分离、市场定价"的计价模式。

牐牴共工程项目推行政府采购,要打破传统模定价模式的束缚,实现由政府定价向市场定价转轨,逐步有选择地推进公共工程"控制量、放开价、竞争费"的无标底招标、低价定标采购方式。"控制量"就是按优先的设计方案和统一的工程耗量定额计算确定工程项目消耗的人工、材料、机械的数量。"放开价"是指在控制量的前提下放开价,如人工单价、材料单价、机械单价等,由甲、乙双方根据市场情况计算确定。"竞争费"就是取消各种固定费率,相关的成本费率由企业在市场环境下自主竞争。"控制量、放开价、竞争费"的无标底招标、低价定标采购方式,更有利于鼓励企业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技术进步,降低自身"个别成本",增强企业竞争能力和生存能力,以达到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率,确保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高质量的目的,同时,也使政府采购工作与国际惯例接轨,运用市场规则,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在此基础上,还应积极尝试和推行拆迁、勘察设计、投资监理等阶段和环节的招标采购。特别是设计方案的公开招标,以便于从设计开始,对工程造价进行有效的控制。

 牐牭诙,分清管理职责,探索目标明确、关系和谐的操作机制。

 牐犜诠こ滔钅渴凳┕程中,政府采购部门、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和建筑市场中的代理机构,既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又有各自独立的目标、任务、职责、权利和义务。在严格执行《采购法》的同时,也必须用《招标投标法》来规范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的招标过程;用《合同法》来规范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的合同签约、履行过程。这就需要各有关部门理顺关系,遵循相关法规分清职责,以形成合力,加强管理,探索出一条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的路子来。一是要大力宣传《采购法》,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的影响,不断推进政府采购工作尽快步入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二是要制订相关法律的实施细则,把规范和制度落到实处。在具体实践中加以逐步完善,如根据《采购法》第十八条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而从项目采购、计划编制、合同实施一直到资金控制等诸多环节中应如何操作,缺乏相应的程序严肃性,很容易因某个环节卡壳而使集中采购流产。只有与法相配套的实施细则,才能使法律制度更富于可操作性,更好地维护法的严肃性。三是要建立联系沟通网络,管理部门有机融合,形成合力


。建立定期沟通联系制度,一方面增加政府采购工作的透明度,取得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发挥好行业的积极性,共同推进采购工作;另一方面,采购管理人员也可以了解市场动态变化情况,让政府采购能顺应市场发展的规律,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市场需要。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