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理论探索-政府采购信息网

把握好无效投标尺度

作者:侯传华 发布于:2005-04-13 10:34: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采购法》的出台,使政府采购有法可依,为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指明了方向,但实施细则没有出台,所以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笔者就政府采购招标工作中出现的一些实际操作问题,谈一下个人的见解。

  在评标初审中,时有投标文件因种种原因而导致无效投标。慎重掌握无效投标尺度,评标委员会要对投标文件的合格性、完整性和实质性响应三个方面做出初步审核。

  合理性审核

  合法实体证件 主要指由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是投标人合法登记、年审且具有合同约束力的合法实体的惟一有效证件。如果疏漏了税务登记等,不属于重大偏差,不妨碍对合法实体的审核,不应视为无效投标。

  有授权的投标人 投标人是营业执照上的法人代表,若不是法人代表,则必须有授权证书并声明具有合同约束力。没有授权证书,则要按无效投标处理。

  提供资信或资质证明 某些招标要求投标人必须提供银行保函等资质证明,或工程资质类证明文件。没有相应的证明,往往会导致无效投标。

  完整性审核

  整包整投原则 凡是招标文件中已明示的标段、包,投标人应整包整投,只提供部分设备的技术规格和报价被认为是非完全响应的。非完全响应的投标文件不要随意确认为无效投标,要根据情况进行分析,由评委做出偏差分析及评估。

  投标文件的修改 投标文件修改处必须有投标人(授权证书中指定的人)小签。非实质性修正,不应无效投标。

  投标正本 投标正本缺页,尤其是价格或关键技术所在页面,可导致无效投标。正副本之间的任何偏差,皆以正本为主。

  实质性响应审核

  实质性响应审核的“偏差”要慎重处理。如果偏差可折算成一个货币值,在评标时加入评标价(作为处罚),投标文件应被认为是实质性响应的,不应确认为无效投标。

  评标后期监督

  监督机构 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有权进行初审,并排除不合格或有重大偏差非实质性响应的投标。监督程序过程要执行规范,当评委会执行规程有违背招标文件的规定时,监督机构应明示“不同意”。

  用户代表 用户代表作为评委时,不能再对招标文件的条款做任何更改说明,更不能对招标文件做实质性修改。用户要严格审核标书条款,发现问题应在开标之前发出更改通告。

  专家评委 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不能以自己的见识替代招标文件的描述。评标时只能采用招标文件中所列明的标准和方法,不得更改。不带任何框框和主观偏见,更不能随便发表个人对投标者或者制造商、产品的评价。专家评委应从符合商务和技术要求的投标中选择。

  质询的澄清 供应商购买招标文件后,如有不解,可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咨询。对于供应商的质询,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同采购人沟通,对质询做出回答,以澄清函的形式书面传给所有购买标书的供应商,并要求供应商给予确认。澄清函的回答必须清晰明确。

  投标文件的澄清 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糊不清和不一致之处进行澄清,澄清操作的工作程序应该由评委会讨论后提出,由招标公司发出书面函,投标人反馈也应以书面形式。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