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理论探索-政府采购信息网

定点采购 还需“量体裁衣”

作者:鲍银芳 发布于:2005-04-13 10:35: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围绕“上规模、建机制、抓规范”这个中心工作,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对实际工作中的“定点采购”来说,就显得非常及时与必要。“定点”采购虽被公认为是一种行之有效的采购方式,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制度,滋生出了不少的问题,急需加以完善和规范。

  突出性问题

  容易演变成垄断经营 少数工作人员为了暗助其“关系商”对采购项目的独家供应,往往采取减少定点单位数量,或延长定点签约期限等办法,巧妙地排斥了正常竞争机制的引入,从而使某些定点单位长期进行定点供应活动,形成了变相的垄断经营。

  随意确定定点采购项目 有的政府采购管理人员,缺乏实际调研能力,在实际采购工作中,随意扩大定点采购项目。结果不仅人为地增加了工作量,还使政府采购工作丧失了活力。

  跟踪监管上有盲区 很多的采购监督管理人员在确定定点采购单位时,审查、控制和监督得非常严格,但是对定点单位履行服务情况、兑现承诺情况、服务态度情况等基本上就无暇进行跟踪管理了,从而形成了监管上的盲区。

  服务承诺兑现难 盈利就是供应商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某些供应商在争取“定点”资格时,做出超过其日常承受能力的承诺措施,而获得了“定点”单位的资格后,就不再认真兑现其承诺,从而影响了采购人的正当权益。

  规范性措施

  通过再竞争的方式采购,激发再竞争意识 将大宗的定点采购业务再次在定点单位之间进行竞争采购,择优确定最终承办的“定点”供应商,从而使他们提高了忧患意识,促使他们进一步增强竞争能力,提高服务质量。

  建立轮换制度,避免变相垄断 在定点期满后,就必须重新组织新一轮的“定点”资格竞争,通过定期的轮换,可使定点单位永远面临着竞争的压力,促使其持续地提供着更加优质的定点服务。

  定点单位之间形成竞争 要区别不同的定点采购项目,根据地区供应商的分布情况等,分别选定出多少不等的定点单位,这样,既能体现出定点采购的优越性,又能激发定点单位的积极性,使得供应商之间形成竞争。

  确保选择具有流动性 平时就要掌握和了解一批潜在供应商的资格状况、法律素质、经营道德、服务承诺等等信息情况,以便使定点单位的筛选工作透明度更高、说服力更强、优中选优的余地更大。

  实行淘汰制 要对定点供应商履行其承诺的情况严格进行事中监督管理和事后考核检查,以确保其严格兑现自己的诺言,对有重大违反承诺行为或违法问题,必须要取消其定点资格。

  建立管理制度

  项目认证制度 在选择要实施定点采购的项目时,首先考虑到采购人的多少,只有对那些发生得比较普遍的采购项目实施定点管理,才具有现实意义;其次考虑到采购金额的大小,只有对那些累计发生金额较大的支出项目实施定点采购,才能抓住重点;再次考虑到定点操作的难易程度,不仅要考虑到采购人,方便其采购,还要考虑到采购监管部门,便于其监督与管理,也要兼顾到供应商的权益。

  供应商筛选制度 对定点采购单位的选择,要在事前建立一系列的资格标准,并通过一定的程序来公开筛选。只有建立了筛选制度,才能使定点采购工作更加公开透明、客观公正、有条不紊。

  建立合同档案制度 为了防止有些供应商在获得了“定点”单位资格后,降低其承诺的服务标准,采购人就必须要对定点供应商的承诺情况详细地记录在案,并以合同的形式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以切实保障自己的正当权益。

  日常监管


制度 定点采购项目是经常发生的财政支出项目,一旦定点单位失去了诚信,不能严格履行其服务承诺等,势必会造成很大的社会影响。因此,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就必须要通过一定的措施制度,对定点供应商加强跟踪监督,以切实维护公正、公开、公平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