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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制度剥离部门“业主”地位

作者:汪朝朝 发布于:2005-04-13 14:16: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据《成都商报》4月11日报道,四川省招标投标监督委员会于去年底组织检查组,对全省交通系统46个建设工程的招投标工作进行了一次专项检查,检查发现了9大问题。其中90%以上的市(州)县(区)没有依法设立项目法人制,几乎都是市、县交通局或下属的建设指挥部代替,指挥长又多是交通局领导担任。——九成市县交通部门当业主。
                                 
    在中国的反腐败进程中,各地交通厅长“前腐后继”可谓最引人注目。究竟是什么原因使那么多交通官员步入腐败深渊?去年,四川省交通厅厅长吴果行就此话题接受记者采访时的话可谓一语中的:“交通建设领域腐败易发高发的症结主要在于公路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机制”。今年初的《北京晨报》报道说,交通行业反腐败多项措施将出台,将抓住基础设施建设当中招投标、设计变更、材料供应和资金拨付等主要环节加强反腐工作。毫无疑问,交通部门的反腐观念和反腐措施直指交通建设工程的招投标行为。笔者则认为:交通行业反腐败必须首先矫正错误的“业主”定位,用政府采购制度消除其工程建设中的垄断权,在正确的“业主”定位下实施招标投标。
                                
     近几年来,在国家积极的财政政策和各级地方政府配套财力作用下,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了巨额的国家资源,这种以国家资源和政府投入(而非交通部门资金或交通企业投入)所进行建设工程是典型的政府采购行为,这种定性在我国《政府采购法》十分明确。政府采购,政府是业主;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要求,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在这样一种前提下,首先,招投标的主体是由政府相关部门包括审计监察部门共同组成,而不应该是单一的主管部门,否则就是一种与法律不符的自行采购行为。在政府采购制度之下,工程建设的“生杀大权”和过程管理均置于公开、公正、规范的轨道和监督有力的程序上运作,项目资金也必须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施工单位。
                                
     目前交通建设工程中最大的机制失缺是对政府采购制度规避,主管部门以“业主”自居,自定招标方案,自定标段,自家测算标底,“自家人”担任评委,“自家人”监督“自家人”,由于其随意性大,缺乏监督,致使将严肃的招标行为庸俗化。在这样一种“一个部门说了算”的前提下,长官意志的干预无所不能,“外招内定”、“明招暗定”的暗箱操作行为变得轻而易举,握有投标人生杀大权的交通官员当然也就在这个环节上极易犯事了。
                                
     笔者注意到,交通行业出台的多项反腐措施中,无一例外地保持了自己的业主地位。这些处在“业主”地位之上、游离政府采购制度之外的措施“革不了自己的命”,其效果鄙人不敢乐观。被喻为源头治腐阳光工程的政府采购制度,在《政府采购法》已实施两年的今天,当应对其“


业主”角色取而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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