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顺应”汽车经销商的重新“洗牌”
从今年4月1日起,《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已正式实施,该《办法》的施行,将对汽车经销商的设立、分布、销售、售后服务等等行为进行全面、彻底地“整合”,任何企业,凡得不到汽车供应商的授权均不得销售相应品牌的汽车,并且,经销商也只能根据供应商的“授权”从事相应的营销活动,面对汽车经销商被如此地重新“洗牌”,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一些传统手段或习惯性措施有可能都会因此而丧失效力或派不上用场,进而就会影响到公务车辆的采购效果,对此,政府采购有关部门如何才能“顺对”汽车经销商的重新“整合”而相应调整其采购“策略”呢。
1、要尽量筛选不同品牌的汽车经销商参与投标活动,并以“合理低价”作为中标标准,以激发不同品牌的经销商进行激烈的竞争。《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在汽车供应商授权的范围内从事汽车品牌销售、售后服务、配件供应等活动。”,在第二十二条又规定,“除授权合同另有约定,
汽车供应商在汽车品牌经销商的销售区域内不得向用户直接销售汽车。”,根据这两条规定,各种品牌的汽车经销商就可以直接“垄断”相应品牌在当地的营销市场,这就使得公务车辆的招标采购活动在这些区域内无法“激烈”地进行,更难以在同种品牌内部进行竞争采购,从而使招标采购的效果面临着新的挑战,对此,为了打破这些经销商的区域性品牌垄断行为,采购人或其采购代理机构在具体的采购活动中,就应当尽量选取不同品牌的供应商参与投标活动,同时,在招标采购活动开始前,还要先摸清采购项目各种品牌的市场供应价格情况等,以对各个品牌分别设置一个比较客观的中标参考价格,并以合理的低价作为中标价,凡超出各自“底价”的全作为废标处理,迫使汽车经销商作出让步,要想中标就必须要降价,此举在同种品牌内部效果可能不够明显,但在不同的品牌之间却能诱发出更加激烈的竞争。
2、要采取“跨地区”委托招标的采购方式,委托经销商较多的大中城市的招标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以打破因经销商少而变相形成的价格垄断行为。由于汽车品牌供应商对其经销商进行了重新的“洗牌”,不少的地区,特别是在县一级几乎可能就没有经销商,而在市一级,一个品牌也可能只有一个经销商,再加之经销商只能在“授权”的区域内进行营销活动,而不得到他人代理的区域内进行交叉式的销售,这就很容易使得这些少数的几个不同品牌经销商,为了共同“分享”当地的供应市场,避免两败俱伤,而有可能相互之间私下订立“攻守同萌”,共同高价围标等,从而使得政府采购操作机构即使在不同品牌之间进行竞争性采购,也可能难以引发他们之间进行真正的、实质性的竞争,这样,政府采购的效果就可想而知了。对此,如果将汽车采购项目直接委托给品牌代理商较多的其他地区的招标采购机构代为采购,则就能吸引更多的供应商参与投标,从而就能引入更为激烈的市场竞争,招标采购的价格就能大幅度地下降,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也才能得到进一步地提高。
3、严禁变相指定品牌
采购,避免给品牌经销商的高价围标等提供了可乘之机。正是由于日前汽车供应商对其经销商的分布、销售等行为进行了重新整合,在全国各地都建立了地区性的代理经销商,这就变相地让各地区的经销商控制了各地的品牌货源,从而导致各地的经销商直接垄断了当地的汽车品牌销售市场。因此,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如果再采取指定品牌采购,就等于为这种品牌的经销商进行高价围标留下了可乘之机,无异于是自投“罗网”,因为是“指定”品牌采购,即使甲地经销商不能中标,也可能是乙地经销商中标,反正中标的终久还是被指定的品牌,因而被指定的品牌的供应价格绝对不会轻而易举地下降。因此,在《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再发生“指定”品牌行为,其采购结果肯定是会白白地花费冤枉钱的。
4、对各种变相垄断、操纵或扰乱招标采购市场秩序的不法行为,一定要从严查处。对任何生产厂商重新整合其经销网点的行为来说,这是他们为了规范汽车品牌销售行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有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具体举措,更是一种经营策略,纯粹他们的商业行为,这本应是无可厚非的,任何机构、任何人员都不应阻挠、干预或限制企业正当的经营行为,但,如果少数品牌代理商以不合理的协议,或以控制车辆货源为手段等,阻碍地区之间的相互竞争,甚至于变相操纵或制造地区内部的价格壁垒等,那么,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就完全可以运用法律手段,以变相排斥外地供应商进入本地采购市场,或以运用非法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等等为由,对其进行必要的处罚或制裁,以打破垄断、消除价格壁垒,充分营造出公平竞争的市场法制环境,切实保障采购人的正当权益。
5、做大采购规模,主动调动经销商的积极性,充分利用生产厂商的品牌代理策略,实现采购效益的最大化。尽管生产厂家对其品牌汽车实施地区性的代理行为,但品牌汽车在进入消费渠道之前,还是存在着诸多的流通环节,也免不了要花费一定的成本费用开支等,因而,各大“分销”商,特别是最基层的经销商,即使汽车的市场价格是全国统一的,但他们的盈利空间肯定会比大承销商小得多,因而,他们在市场竞争中的“让度”或“优惠”幅度就非常有限,因此,采购人应当积极利用生产厂商的品牌代理策略,着力于从“源头”上采购,以增强经销商的竞争力度,同时,更要抓住机遇,在更大的区域内共同“聚集”采购规模,如,对公务车辆的采购统一以几个市,甚至于以省为一个集中采购点,则就能扩大采购批量,充分调动供应商参与竞争的积极性,从而就能得到最大程度的价格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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