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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认识其本质推进政府采购

作者:文兵 发布于:2005-04-13 14:24: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随着《政府采购法》的颁布与实施,政府采购作为一种有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果、贯彻政府政策意图、促进廉政建设的新生事物,已越来越为人们所接受。按照制度规范进行采购的数量也越来越大。但是,对于政府采购有何特征,为何要实行采购,仍有人心存疑虑。由此也可以看出,如何认识政府采购改革的客观性和必然性,切实有效地推进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仍然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透视政府采购本质,大力推进政府采购的开展。
                                
     首先,政府采购是一种交易行为,具有典型的市场性。政府作为采购者,是市场交易的一方,其行为必然具有市场性。而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内,许多人认为政府是社会的管理者、领导者,政府的采购想必也带有政府管理者的影子。由于有了这种认识,往往对政府采购敬而远之。而政府采购方也通常以政府管理者自居,不愿意按市场经济规则办事。因此,认识政府采购的市场性主要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是政府作为采购方,与其他任何社会主体一样,都市场中的一员,其与供应商是一种平等的民事关系。因此,《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从而从法律上明确了这种平等关系。二是既然具有市场性,就必须遵循市场规则,按市场规则办事。政府采购必须遵循效率原则,以尽可能少的支付获得尽可能多的物品或劳务;必须遵循公平交易、平等竞争规则,维护社会商业公正;必须遵循批量原则和适度集中原则,尽量实行大批量采购;必须引入采购竞争机制,通过集中招标与投标等方式,通过销售方的激烈竞争实现效益目标。
                                
     其次,当政府作为采购者出现在市场上,其行为具有市场性;而当政府采购以政府为主体、由政府部门计划、决策、监督和管理时,显然是一种行政行为,具有典型的行政性。政府采购是以政府为主体的,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进行的采购,政府采购什么、采购多少、如何采购,以及采购的操作、监督和管理等事项,都是政府相关部门决定的。政府采购的行政性表明:一方面,既具有行政性,就必须依法行政。国家需要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保障政府采购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实施。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里,由于主要实行计划经济,政府靠行政指令的方式管理社会、经济事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开始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自1999年起,我国开始了《政府采购法》制订工作,2002年6月,国家正式颁布了《政府采购法》,使我国政府采购事业发展终于纳入了法制轨道;另一方面,作为一种行政性行为,政府在进行采购决策时,必须体现政府总体的政策意向,综合考虑政府的全局和整体目标,如保护民族产业、保护环境、照顾中小企业,增强劳动和社会保障,拒绝采购各种违纪违法的产品,等等。
                                
     第三,政府采购是一种公共行为,具有社会公众性。在现代民主社会,政府采购实质上是社会公众采购,是政府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代替社会公众进行的采购。因此,国外也称“公共采购”。政府采购的社会公众性,是区别于其他社会主体采购最本质的特征。认识政府采购公共性的意义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政府采购必须始终围绕满足社会公众的利益与需求进行,必须替社会公众负责,运用最科学的采购方法,为社会公共创造最高的价


值;二是既然是社会公共的事业,就必须尊重社会公众的正当合法权益,公开、公正、透明地进行,广泛接受社会公众的检查和监督;三是政府采购所提供的商业机会,应该平等地提供给所有有资格的供应商,充分促进市场公开竞争和商业公正。

     政府采购的“三性”清楚地表明:在现代市场经济、民主与法制社会,政府采购实现批量、竞争、依法公开、透明采购,是政府采购的本质要求,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必然趋势。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一定会得到不断的发展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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