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不忘中小企业
新加坡为了给中小型企业与大公司参与政府采购平等竞争的机会,最近宣布将陆续放宽9条供应商准入政府采购市场的条例。包括:财政部政府开支与采购政策处不再以供应商的营业额作为准入标准,让新成立的公司也可以在财政部申请注册;以比较容易理解的有形资产净值代替资本净值作为供应商注册的标准;允许参与采购金额在7万新元(约合4.2万美元)以下招标的供应商不必注册,为供应商节约开支等。这些举措再次凸显政府采购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新加坡政府的重视程度。
公平并不意味同样对待
公平性原则是政府采购最普遍的原则之一,是指采购主体应当为供应商以竞争性方式获得采购合同提供公平的途径,公平性的另一个要求是:合同的授予要兼顾政府有关经济和社会目标的实现。
在政府采购竞争中,有实力的供应商特别是那些垄断企业将占据优势地位,中小企业以其实力很难获得政府采购合同。但无论是世界的经验,还是中国的实践均表明,以民营经济为主体的中小企业,在经济增长、增加就业、提高持续竞争力和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各国(地区)不但把发展中小企业、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作为一项基本政策,并且把它作为国家(地区)经济安全的战略性举措。即使是美国这样高度市场化的国家,在政府采购制度中也有照顾中小企业的专门规定。“平等并不要求对所有的人同样对待。作为相等来对待而不是平等对待,这是平等的价值。”([美]迈克尔•D•贝勒斯)。对弱小企业、困难企业、民族企业等的照顾并不是对公平性原则的破坏,而是公平性原则的一种体现方式。
有法可依但缺细则
在我国,政府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积极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政府采购法》第九条就专门提到:“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国产反病毒软件是我国政府采购照顾中小企业受益的典型。
在全球市场上,反病毒软件市场基本上由赛门铁克、NAI、CA和中国台湾趋势等几个公司控制,日本本土反病毒软件公司全军覆没,整个市场被趋势、赛门铁克和NAI 3个公司瓜分。惟独在中国大陆市场上,国内反病毒企业不仅强势存在,甚至有全面压制国外厂商的趋势。国内单机版反病毒市场完全被国内厂商控制,瑞星占60%,江民占30%,国外5家企业单机版产品的总和不足5%。
政府采购的巨大投入已成为推动国内信息安全产业发展的强劲动力。而《政府采购法》和《中小企业促进法》更给已经异常火热的国内信息安全市场带来了巨大的政策驱动,并逐渐成为催生中国信息安全产业巨头的土壤。但是不容回避的事实也同样存在,囿于中小型企业规模较小而且缺乏资源,很多时候无法把握政府采购市场的商机,加上缺乏相应操作细则,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市场中仍处于明显劣势,如很多省份将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定位在国有企业或者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较高的门槛,导致中小企业输在起跑线上。
推动刻不容缓
政府采购制度在我国的成熟与完善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而推进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是其中重要的一环,总结得失,结合现状,借鉴经验,我们认为应从以下方面来进一步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
提高“扶持”意识 政府采购人员必须有一个基本意识:政府采购不是单纯的私人或企业的市场消费者行为,而是扶持和引导本国科技与经济发展的政府执法行为。鉴于中小企业在增强市场活力、促进就业、提高持续竞争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政府采购的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应该摒弃单纯的以高质量、低价格取舍政府采购供应商或产品的标准,强化扶持本国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意识。
成立专门机构 为避免中小企业因企业成立的年限、生产产品的业绩、财务状况不合格等因素在竞标中遭受灭顶之灾,可成立专门机构授权作为代表,与有关政府采购招标方谈判,担保总包责任。专门机构还可以向那些无力承接政府采购项目的中小企业进行财政资助,发放信
贷资金,提高他们的参与竞标意识。
加强信息透明度 公开性与透明度是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而贯彻这一原则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和披露制度。
首先应依法公告招标信息,中标信息和纠纷仲裁结果也应该得到及时广泛的发布。从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内容来看,有不少内容与政府采购的原则与初衷是相违背的,特别是一些带有歧视性的信息,也不同程度地被公开发布出来。
例如,一些招标信息中明确规定采购产品的品牌,或者要求必须是名牌;有的直接从产品形象、外观设计出发提出采购要求;有的随意规定供应商的注册资本必须在多少元以上,有的要求供应商必须有多少年的经营经验等等。这些内容看起来有道理,但实际上却违背了政府采购的初衷和原则,违背了不歧视性原则,违背了《政府采购法》关于适当扶持落后地区与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目标。
降低招标门槛 给中小企业更多参与竞争的机会。我国政府采购的评标方法,大致有最低报价法、综合评分法等。目前政府采购评标时主要考量的因素是:价格、维修、服务承诺、税金、公司实力评估、信誉、技术能力和设备、技术人员水平、生产能力、保证金缴纳等。这些打分因素,主要侧重的是政府采购的第一目标,即政府采购的经济效益;至于对政府采购的第二政策目标,即社会经济目标,则考虑不够。如果从目前的评标方法来看,实际上中小企业没有任何优势,甚至有排挤中小企业进入的可能。
积极推动立法 保障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享有的权利。政府采购应更多地关注中小企业,给中小企业更多的机会,向中小企业开放更多的市场。政府采购部门应成为一个帮助中小企业变成大企业的具有孵化器功能的角色。
目前,越来越多的市场被划为政府采购,而中小企业往往由于实力资金等各种原因无法与大型企业竞争,留给中小企业的市场越来越少。这样的环境不适合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强制规定在政府采购中中小企业享有的权利,鼓励中小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
中小企业迫切需要这个市场,需要适合他们的法律环境政策,同时用户也需要他们提供的服务。政府与中小供应商应要共同创造一个和谐良好的市场环境,从而达到用户满意与商家发展的双赢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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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 可以攻玉
美国早在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即通过立法,形成自己的政府采购制度,是第一个要求招标采购至少要有3个投标者的国家。
为了扶持中小企业,保护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美国联邦政府成立了企业管理局,并立法通过了小企业法案,确保把政府采购合同的某些部分授予小企业。
为确保中小企业能拿到相当份额的政府采购合同,包括货物和服务合同,美国国会于1961年通过了87-305法案,责成小企业管理局、国防部和美联邦服务署在合同金额在5000美元~500万美元时,合同中一定要有最大努力条款,说明承包商在签约时已经最大限度地将合同部分分包给其认为具备履约能力的小企业,而在合同金额为50万美元时,则强制要求承包商向小企业进行分包。
在这种良好氛围培育下的美国中小企业成长迅速,在最近几十年间,美国很多中小企业的市场扩展到本土以外。如上世纪80年代初,我国首批利用世界银行贷款进行的国家项目黑龙江农垦和高台子油藏(大庆油田)项目的国际招标,吸引了很多外国企业,其中70%是美国企业,其中有全美500强,但更多的是美国的拥有自己专业特长、为中国工农业现代化不可或缺的技术设备技术咨询的中小企业。在大庆油田、中原油田、克拉玛依油田、辽河油田、四川油田近5亿元的国际招标
中,外国企业中标率几近100%,其中中小企业占有大部分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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