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信息发布的“四问题四对策”
政府采购信息是指与政府采购有关的所有各项法律、法规、政策等,以及在实际采购活动中的采购公告、中标结果、供应商资格预审条件,投诉处理决定,统计资料等。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应当遵循信息发布及时、内容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查找的原则。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渠道必须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政府采购信息内容除涉及商业秘密的,都必须要公开发布。其目的是为了让社会公众能够及时了解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变化、商业机会、采购需求以及采购活动的进展情况,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同时还能让他们都能够在同一时间内获得同样的信息内容,减少供应商为获得政府采购信息投入的财力和人力。但是,在实践中,笔者感到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政府采购的成效,必须要尽快解决和规范。
一、问题问题一:信息发布的媒体存在不统一现象。政府采购信息按规定应该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报纸、杂志和网络等媒体上发布。目前,除省级以上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媒体基本指定外。如:国家财政部分别指定了"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网"和"中国政府采购杂志"为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媒体;各省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也都分别指定了有关媒体作为本省市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媒体。但是,省级以下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媒体却存在不统一问题,主要原因是有的地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没有指定某媒体作为本级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媒体;有的虽然指定了发布媒体,但既没有发文也没有公告,使下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采购人仍不知道哪家报纸、杂志和网络是指定的发布媒体。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采购人究竟选择哪家报纸、杂志和网络发布政府采购信息,不知所云、无所适从,导致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媒体五花八门。也使社会公众不知道从何渠道了解政府采购信息,从而影响了政府采购工作的透明度。
问题二:信息发布的内容存在不规范行为。政府采购信息是指与政府采购有关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以及采购项目公告、中标结果、供应商条件,投诉处理决定,统计资料等等。在实际操作中,有少数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采购人把政府采购信息理解为就是采购项目公告、中标结果公告,认为发布了采购项目公告和中标结果公告就是发布了政府采购信息,对政府采购有关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投诉处理决定,统计资料等很少发布。有的采购人发布采购项目公告丢三落四,对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项目标准、规格、技术要求等描述不清,含糊其词,使采购项目的信息发布内容不规范,不完整,直接影响了政府采购的效果。
问题三:信息发布的时间随意性大。目前,什么类型的政府采购信息应该在什么时间发布,以及在媒体上发布多长时间,有关法律法规对此没有作出严格的要求。所以,在实际操作中,信息发布时间普遍存在不及时,随意性大,刊登时间短等问题。如采购项目信息公告发布时间与实施采购时间距离太短,有的采购公告发布没几天,就进入采购实施阶段,使供应商没有时间制作投标文件;有的采购项目公告在媒体仅仅刊载一天,好象过眼云烟,导致很多采购项目投标人不足三家,形成流标,使政府采购缺乏竞争力。
问题四:信息发布的媒体存在乱收费现象。按照有关规定,政府采购带有公益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应该少收费或不收费。但是,在实践中,因大多数的报纸、杂志和网络等媒体都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所以,在刊登政府采购信息时,有的媒体不是少收费或不收费,而是多收费或乱收费。具体地表现在报纸杂志收费多,网络收费少;项目数额大收费多,数额小收费少。这无形中增加了政府采购的成本。
二、对策对策一:尽快建立统一的信息发布媒体。为了使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媒体能够相对统一,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尽快的指定1-3家实力强、信誉好、宣传面广、影响力大的媒体作为本级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媒体。同时要根据政府采购项目以及数额大小、采购方式,确定采购项目信息公告发布媒体的等级。如对数额较大的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项目可以要求采购人在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项目信息公告;对采购数额较小、常用的货物(如办公用品的定点采购)、服务(如公务车辆维修、保险)等项目可以要求采购人在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项目信息公告。对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应以文件或公告形式告知下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以及采购人和供应商,让他们知道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基本渠道。这样既克服采购人在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时,无所适从现象,又能避免供应商和社会公众了解政府采购信息时,四处乱寻的尴尬局面。
对策二:尽快制定统一规范的信息发布格式文本。为了使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内容能够规范、统一、完整。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学习研究,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尽快编制一套规范、完整的采购信息发布格式文本,以便指导采购人操作。对公开招标项目的公告内容应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供应商资格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等。对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以及中标结果公告,供应商条件,投诉处理决定,统计资料等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内容也应一一作出规定,使采购人在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时,能够有章可循。
对策三:尽快明确不同信息发布的具体时间。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规模、采购方式等,确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合理时间。对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项目的信息公告发布时间,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供应商资格条件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给予投标人时间应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所以,最少应确定在开标前三十日。对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项目的信息公告,投诉处理决定,统计资料等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也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合理的时间。同时对政府采购信息在媒体上刊登的时间也应作出明确的规定,避免有的政府采购信息在媒体上刊登时间过长,导致信息过期;有的刊登时间过短,人们还没有看到问题的发生。
对策四:尽快给予指定媒体合理补贴。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时,应与指定的媒体签定合作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应考虑指定媒体的实际情况,不收费的应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对收费的应明确收费标准。这样既能保证政府采购信息的正常发布,又兼顾了指定媒体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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