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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机构进入行政服务中心是“行政摆设”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5-04-18 15:43:00 来源:政府采购招标信息网

    目前各级政府的政绩工程中往往包含一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立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借窗口便民服务集中展示当地政府高效勤廉的对外形象。秉承的原则是"集中审批无条件、无阻力、无障碍"。创建目标是,建立高效务实、服务便民,展示风采的对外窗口,做到权限进中心、公章进中心、收费进中心。为了保证中心所有审批事项一站办结,防止部门出现敷衍塞责现象,必须杜绝以下三点:一是人员不能正常到中心工作,不能保持相对稳定、经常更换或不能适应中心工作要求;二是人员进中心但项目未进,对中心人员未能充分授权,已向社会公布在中心办理事项,仍要客商或群众到部门办理;三是办事拖拉、效率不高,超时办结,对于向社会公开承诺的办理时限、特别是"日报日清"的事项,不能执行到位。根据行政服务中心的基本情况,我们可以看到,把行政审批服务事项集中在一个大厅内办结,避免来回奔波受盖公章之苦,有利于提高办结效率,确定是一种好事。然而对于什么机构进入行政服务中心,什么机构不能进入的原则性问题,不作调研,武断独裁,行政命令,就会违背科学发展观,违反客观规律,如强令政府采购机构整体搬进大厅办公,就违反了政府采购规律,是"政绩观"肆意膨胀的结果。

  一、市政府采购中心与行政服务中心职能上的差异性

  (一)两者性质与服务对象明显差异。除了集中采购机构以外,行政服务中心入驻部门主要包括工商局、计划委、经贸委、外经局、安全监督管理局、物价局、规划局、建设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广电文化局、环保局、公安局、消防支队、国税局、地税局、气象局、人防办、卫生局、林业局、交通局、民政局、科技局、国土局、城管局、药监局、水务局、农业局、外汇管理局、自来水公司、供电公司、人行、电信公司等单位,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具有审核与办理相关手续、证件的公共职能。如农业局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工作。工商局负责公司登记、企业法人登记、三资企业登记初审、合作企业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广告经营许可证的资料审核与办理工作。外经局负责外商投资项目核发《批准证书》、合同章程审批、外商投资加工贸易合同审批、加工贸易业务审批等工作。而集中采购机构与上述所有机构性质完全不同,归入审批服务中心与各窗口单位格格不入,不具备审批服务职能。集中采购机构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服务对象是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与社会团体,以及各行各业参与投标的供应商。某一采购项目的服务对象很多,有数量不定的潜在投标人、采购人、监管部门相关人员,还有一定数量评审专家。政府采购的主要任务是按照法定程序与相关规定,为采购人推选出优秀的中标人,是规范本级财政支出的重要举措。主要目的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

  (二)服务程序不同。目前行政服务中心的办事程序原则上是客商与群众提出办事申请,然后各相关审批服务部门审核相关材料,予以审核、办理、备案。审批服务中心标榜"日报日结"制,在申报材料齐全的情况下,一个工作日内办结,以此作为办事效率提高的值得对外宣扬的政绩。如工商局的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办理,市建设局的施工方案审查、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的办理,市经贸局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资企业公司章程、合同批复的办理等。办事审批工作人员只需限定在1人或几人手中,可谓一站式服务。集中采购机构办事程序与之不同,甚至个别程序还相反。首先接受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的采购计划单,发布公告,(其实质是邀请潜在供应商参与投标活动)按照采购单位要求起草标书与评分办法,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按标准要求发放标书,随机抽取评委进行评标活动,然后定标,在集中采购机构鉴证下,供需双方签订合同,履约验收,最后由财政付款,所有采购资料档案归档保管。从时间上来说不可能做到日办日结,《政府采购法》规定,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不得少于二十个工作日,竞争性谈判与询价采购,由于信息公开与周知性要求,必须有四、五天的公布时间,加上供应商领取标书、询标、制作投标文件、开标等,至少也得十至十五天时间,与行政服务中心追求的日报日结的政绩工程背道而驰。某个采购项目从受理到办结必须由采购机构所有工作人员的参与,是流水线作业,任何一个环节都不能有疏漏,任何一个人也不能参与招标全过程,必须专人专岗,采购法要求人员岗位设置要满足相互


监督的条件,重要岗位不得兼任。

  (三)阵地要求不同。由于只负责审核与办理具体业务工作,行政服务中心的各行政事业单位窗口人员不需要很多,在提供各种材料符合要求前提下,可以随时办结审批服务事项,因此只需要一张办公桌或少许柜子就可以了,用"弹丸之地"来形容也不过分。而集中采购机构由于其工作的特殊性,要求公开性与保密性的有机统一,客观工作必须要有独立封闭的办公场所,具体事务连内部人员也要相互制约与相互保密,人员办公场所也要分开。机构设置至少要有主任室,副主任室、办公室、综合部、采购部、财务室等机构以及相应办公用房,评委评标必须有独立封闭的评审室,要有随时随地能启用的开标大厅,要有为供应商准备的休息室,还必须有存放档案的独立档案室。而把采购中心整个机构放置在毫无遮挡嘈杂的大厅中办公,工作环境恶劣,人员就不能安心工作,采购机构失去了生存的阵地,采购工作将会陷入混乱与瘫痪境地。

  (四)保密权重不同。行政服务中心审批服务项目并非没有保密性,然而相对而言,某人办理了边境通行证,某企业办理了电力施工许可证,某外商投资合同章程通过了审批,某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通过了审核与验收等,这些材料实质上没有值得保密的地方,甚至越公开越好。而集中采购机构所有业务事宜,在重要环节上就必须严格保密,这是法律的规定,也是做好政府采购工作的必备条件。如领取标书的供应商名称与数量、评分办法的具体细节、评标过程中评委商定内容与具体打分情况、评标资料等,这些内容具有很强保密性,资料应有由专人保管,一旦泄密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影响是难以预料的。

  (五)机构功能差异性较大。行政服务中心各窗口单位服务功能是处理行政许可及审批事项,提供相应服务。如广电文化局行政许可及审批事项为: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营业性演出经营许可;服务事项为:印刷企业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有线电视申请安装等。这些行政事业单位追求一种合乎程序的即时办理制,虽然具有社会公正效力,但总体上是对个性行为的一种认定。而政府采购追求公共政策原则,其功能性是很强。政府采购法第10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政府采购具有强烈的社会公正效力,采购机构工作人员及评委的个人行为中带有强烈的公共行为成分,私人的合同可以说是契约自由,不涉及第三者问题,而政府采购供应商未受订单就可以上告与投诉,采购机构的工作带有公法意义上的责任。

  二、集中采购机构进入行政服务中心面临的诸多困难

  客观上说,行政服务中心作为审批与服务的窗口,其有效的管理措施与制度保障对集中采购机构建设与管理是有借鉴作用的:如研究和设计好中心工作流程,健全制度,规范化建设,统一服装,统一电脑,上下班指纹考勤,定期不定期抽查卫生状况、人员在岗率、实行失误警告通报制度、开展文明窗口创建活动,所有进中心人员的年终考核由中心统一组织,窗口服务情况统一纳入政风行风评议考核范畴,作为对相关部门进行政效率监察,政风行风评议的重要依据,窗口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集中采购机构内部建设。但是也有一些不客忽视的重大问题,采购机构不是不能进审批服务中心,但要有一定的条件,保证其特殊的工作需求,不能违反客观规律追求所谓的整齐划一而搞本本主义、形象工程,目前进入审批服务中心的集中采购机构主要面临以下几点困难:

  一是集中采购机构失去独立运作的空间。整个机构全部搬入行政服务中心后,由于领导主观意识和法律意识上的偏颇,集中采购机构所有人员分布在大厅中,与办证人员一起办公,失去了独立工作场所,接待采购人与供应商时无固定场所,交谈不便,涉及到的某些应该保密的事项,也公布于大庭广众之下。标书制作和评分办法起草,也在嘈杂的环境中进行,经办人员难以集中精力,材料也难以保密,特别是开标材料无固定档案室存放,散乱不堪,留下极大的采购风险,甚至无开标大厅,无独立的评标室。办公条件极差,而刻意追求所谓的政治影响力,对采购中心面临瘫痪的局面熟视无睹,这是不是对政府采购事业的犯罪。

  二是进入行政服务中心提高了采购成本。采购中心放


弃原有的开标大厅、评标室与较为完备的办公设施而整体进入审批中心,不仅浪费了现有的宝贵的采购资源,而且每开一个标要交纳相关费用,还要交纳固定场地租用费,增加了采购中心的采购成本;中标供应商除了交给采购中心经物价局核定标准的标书工本费与中标服务费外,还要交纳场地租用费,会提高投标成本。一旦进入投资服务中心租用工程招标的开标场地时,采购中心的采购成本与供应商的投标成本都会提高,明显地增加了财政负担,与政府采购法要求的节约财政资金的宗旨相违背。

  三是场所与空间的限制不利于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壮大。政府采购在中国属于新生事物,各地都在思索如何把政府采购做大育强,探索把工程采购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方式方法。政府采购法实施2年以来,全国范围内初步形成了采购工作独立执行、监管、服务等一整套体系,采购形式、采购程序、采购合同、质疑与投诉、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具体规定得以严格执行。随着政府采购法贯彻执行力度增加,各地采购量迅猛增加,采购中心亟须补充精干力量,进一步完备软硬件设施,不断扩大政府采购范围。从全国范围来说绝大部分采购机构都有自己独立运行的开标大厅、评标室、档案室,独立地从事着政府采购工作,而一些极个别的地方却很盲目地把政府采购中心限制在有限的空间中,逆时代潮流而动,是谁给他们的权力?这样做能利于工作开展吗?采购工作的性质决定了其必须要有独立的工作场所,以满足内部岗位设置与相互监督的要求,保持公开与保密的有效统一;此外,按政府采购法的要求,采购资料必须保存15年,必须设有专用档案室。档案对政府采购中心来说是主要的战略资源,是分析采购指标的合理性、采购机构的工作成效、处理纠纷事件的主要原始资料,政府领导人假如对此都认识不清,或者故作糊涂状,当地的政府采购工作将何去何从,真是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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