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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隐性条款”说“不”!

作者:张栋天 发布于:2005-04-19 16:28:00 来源:政府采购网

  报载,某地政府采购中心受采购人委托,对一批商用电脑公开招标,招标公告对供应商的注册资金要求为400万元以上,明明几十万元的标却要求400万元的注册资金,相当数量的中小供应商被排除在政府采购门外,记者称之为“隐性条款”。的确,诸如此类的“隐性条款”还暗藏在售后服务要求、违约责任、标的具体配置、评标标准、付款方式、验收方法等方面,如同一只“无形的手”在操控着采购结果,令置身其中的供应商晕头转向,有苦难言。

  一、“隐性条款”习惯藏身之处

   1、无根据地随意拔高供应商准入资格。如普通的计算机网络教室采购项目,通常情况下仅要求供应商具备计算机网络服务能力即可,但笔者从不少采购公告上发现,就是这些技术含量并不大的招标项目,往往要求供应商具备信息集成资格证书和校园网建设许可证,人为地将一大批供应商拒之门外。还有一例,某公安部门的通信网络招标项目,在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中要求提供在本省范围内20个成功合同案例,结果在一个省份真正具备如此数量成功案例的供应商廖若晨星,最终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供应商仅有1家。

   2、苛刻的售后服务要求让供应商退避三舍。某城市公共设施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出后,全国各地的供应商纷纷来电垂询,并有15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购买了招标文件,临近招标前两天,招标机构不断地接到供应商的“抱歉”,供应商们表示无法响应招标文件中所列的特殊售后服务要求,原来特殊的服务是“接到采购人报修电话,供应商须在6小时内排除故障,每逢重大节日,供应商还须免费巡查检修”,就是这一条令一些颇具实力的公司退却。

   3、恫吓性的违约责任吓阻供应商。某公开招标项目的文件规定,“中标供应商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交付全部设备并安装调试完毕,超过1日的扣履约保证金1000元,超过2日的没收履约保证金,超过3日的采购方有权拒收并终止合同”,这些字眼确有很大的威慑力。再如某医院发电机组招标项目中规定了供应商的违约责任,“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一切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责任均由供应商承担”,结果只有1家供应商前来投标。

   4、变相指定品牌型号。某单位需购一批台式计算机,在招标文件中将品牌、型号及具体的配置列得“一清二楚”,因标的金额较大,有很多供应商对此很感“兴趣”,可是当他们领了招标文件后发现不但品牌定了,而且连型号也“定死”,顿时没了兴致,有“好事”的向招标机构质疑,招标机构明白指定品牌不符合法律规定,于是发出变更通知“取消品牌、型号,但具体配置不变”,质疑的供应商通过市场调查发现招标文件中所列具体配置是为某一特定品牌的特定型号“量身定造”,招标机构取消品牌限制其实是在变相指定,仍未从实质上纠正指定品牌问题。

   5、评标标准与标的规模严重不匹配。在综合评分法中需要根据标的金额大小及其它特殊条件设置具体的评标标准,体现投标供应商价格外的综合实力因素包括注册资金、合同案例、纳税金额、技术资质等,有的招标采购项目的评标标准与标的金额很不相称,随意拔高评标标准。如:某预算金额为40万元的普通PC招标项目,“合同案例”评标因素分值为3分,评标标准为:提供300万元以上合同案例,有一份得0.5分,最高得3分,评标结果显示一般供应商在此项上仅能得1分,更多的只得0分。

   6、要求甚高的供货期限令供应商三思而后退。如某数控车床采购项目要求中标供应商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交货,数控车床生产企业销售政策是“订单生产”,一般不会有存货,正常的生产周期在45天左右,除非有现货,否则15天时间是断难交货的,违反常规的供货期限无疑会大大减少响应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数量,而响应的供应商越少,采购方愈高兴,敢于响应此项目的供应商只有2家。

   7、貌似合理的付款方式让供应商觉得无利可图。某职校采购一批学生双人床,预算金额达80万元,规定的付款方式为“产品经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的30%,若无重大质量问题,首付之日第2年末再付总价的30%,若仍无质量问题,首付之日起第4年末付清余款”,乍看此付款方式似乎挺合理的,采购人为保证质量采用分期付款方式似乎可以理解,但这种付款方式势必加大供应商的资金


利息负担和机会成本,因此不会感兴趣。事后,据知情人讲采购人并没有遵守既定的付款方式,而是提前将货款付给了供应商。

   8、制造商授权证书“卡”了供应商的“脖子”。一些代理机构的货物类招标文件中通常有这样的规定“投标供应商须取得设备的制造商授权证书,否则视为无效投标”,对于某一项目,制造商往往会优先授权数量极少的经销商来代理,因招标采购方将“授权书”列为投标的必备文件,极可能将众多无法搞到授权的供应商阻隔在外。

   9、隐晦的验收方法和标准令供应商心里“没底”。某锅炉采购项目,采购文件中规定的验收方法和标准为“由采购人商请质监、工商、环保等权威部门组成联合验收小组,按采购人认为合理的方法和标准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将拒付货款”,其实国家对锅炉行业有特定的安全、环保、质量等标准,无须采购人自行拟定,模糊的验收标准令供应商难以揣摩,担心“吃不了兜着走”。

  二、“隐性条款”暗藏玄机

   “隐性条款”还有一些情形,不再逐一列举,仅从以上几种表现,我们有理由断定“隐性条款”是不见光的显失公平、公正的条款,采购人、代理机构等招标采购方通过蓄意设置一些“隐性条款”,吓阻、限制、排挤供应商自由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竭力地减少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数量,以尽可能地压降竞争激烈程度,以“成全”某一关系户,确保其“中标”的概率,而不明究里的投标供应商作了一回“免费陪衬”,最终无功而返。

  三、“隐性条款”何以横行

   “隐性条款”为何如此猖獗,主要原因有三:一是招标采购方法制意识淡漠,部分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相关经办人员视政府采购为捞取“外块”的绝好机会,通过种种手段和某些供应商达成“秘密协议”,谋求中标的供应商岂有不迎合之理;二是供应商面对不公正的待遇不敢或不愿“抛头露面”,对显失公正的“隐性条款”或忍气吞声,或知趣而退,也有质疑投诉的,但是“较真”的并不多,从而使“隐性条款”变相的合法化,仍然存留在采购文件中;三是查处惩治手段软弱,目前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政府采购的监管多停留在浅层表面,对采购过程中包括“隐性条款”在内有深层次问题缺乏有效制约。

  四、“隐性条款”危害不浅

   “隐性条款”如果频现于一个采购人、一个代理机构,而又得不到揭露和查处,必定会产生极其深刻的危害。其一,供应商在屡屡遭遇“隐性条款”后将产生疲倦感,不会徒劳地参加没有结果、缺乏公正的采购活动,从而致使该地采购市场中的供应商数量大为痿缩;其二,由于受“隐性条款”的保护,某一特定的供应商往往会肆无忌惮地漫天报价,加大了采购成本,且采购质量难保;其三,如果不法分子通过设置“隐性条款”屡获成功,他们将产生一种安全感,违法犯罪和腐败行为将不断升级,政府采购的形象将遭到严重败坏。

  五、让“隐性条款”见光死

   “隐性条款”的危害是巨大的,对正常的招标采购秩序有着极强的破坏力,遏制、封杀“隐性条款”容不得丝毫懈怠和麻痹,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和监管机构要合力“围缫”,让“隐性条款”象过街老鼠一样人人喊打,无处藏身,四处碰壁。首先,采购人要增强参与采购活动的法制意识,挑选政治素质良好、业务素质过硬的同志经办采购事务,经办人员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手莫伸,心不贪,严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活动的各种“游戏规则”,坚决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在资格设定、付款方式、验收标准及售后服务等条款的设置上要力求科学合理且可操作;其次,采购代理机构要洁身自好,规范操作是代理机机构的生命线,任何一个代理机构都要确立这样的意识,唯有规范操作方能锻造自己的服务品牌,才能在竞争日趋激烈的代理市场中站稳脚跟,代理机构当务之急是建立健全完善的内部监控体系和防范违规操作的预警机制,万万不能设置“隐性条款”的蠢事;再次,供应商要敢于“抛头露面”,同设置“隐性条款”,妨碍公平竞争的招标采购机构及其办事人员作坚决斗争,及时地拿起质疑、投诉、诉讼等法律武器,为自己及同行们讨个“公道”,而不应过于计较本企业的一时得失;同时,监管机构要严查


重处“隐性条款”,把握监管要害,负责任地处理供应商投诉事件,以铁的手腕、铁的纪律和铁石心肠查处设置“隐性条款”的采购人、代理机构及相关责任人,不能姑息迁就、心慈手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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