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招标”黄牌罚下
某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开标前,采购方经办人就已钟情于甲公司的产品,而甲公司也给了采购人一定的“好处”。于是采购人就将甲公司投标书的部分情况告知了招标代理机构的负责人,希望其在评标中给予关照。为了使甲公司中标,招标代理机构设法和评标专家联系;评标过程中,采购人在评标中趁发评标费和换看标书的机会,向其他评委做出暗示,给甲公司打倾向性高分,最终甲公司中标。上述案例为“串通招标”,这与供应商之间串通投标不一样,事件几乎涉及了全部政府采购当事人,招标方控制着“标局”,招标只不过是个形式。
“串通招标”危害严重
涉及多方,影响广泛 在串通的“链条”上,各方在采购活动中分别扮演着不同角色,但串通的目标是一致的,为力保甲公司中标,投标商“好处开路”,采购人“不遗余力”,代理机构“明知故犯”,评标专家“成人之美”。串通投标成功,相信这些当事人对政府采购必定会有“全新”的认识,这种违规行为对政府采购所造成的消极影响是无可挽回的。
更易达到串通目的 一般情况下,投标供应商之间的串通投标容易暴露,成功的概率不高。而“串通招标”独占天时地利人和之优势,只要投标供应商舍得“投资”,看似坚固的堡垒不攻自破,“投资者”中标只是时间问题。
隐蔽性极强 “串通招标”整个过程从表面上看天衣无缝,局外人根本无法找出破绽,行动都是在“合法外衣”的掩护下进行的,个别投标供应商如果“不服”向监管部门投诉,结果也常是查无实据,不了了之。
造成信任危机 “串通招标”严重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直接破坏了正常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违背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动摇和削弱了人们对政府采购的信任基础。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一是剥夺了其他投标供应商通过正当竞争取得中标的资格,不知情的供应商所有的付出都是徒劳的;二是损害了国家利益和采购人单位的集体利益,质次价高的产品“验收合格”,使国家、集体财产白白流失。
“串通招标”产生的缘由
供应商投机心理是“始作俑者”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个别供应商心存侥幸,通过各种“公关”手段拉拢腐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中的意志薄弱者,让这些人为其所用,成为“内线”和“卧底”。
采购方经办人员“中弹”后成为主要驱动力 采购需求由采购人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一些素质较低的经办人员由于接受了供应商的“好处”,处处维护该供应商的利益,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有倾向性技术参数等具体采购要求,还利用各种社会关系与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疏通关系”。由于部分工作人员及评标专家在采购活动中原则性不强,从而为“串通”大开方便之门。
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不严使投机者有机可乘 “串通招标”容易出现在市县政府采购活动中,这与市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不够健全有很大关系。监督管理处于“缺位”状态,对“串通招标”行为打击不力,使投机者有机可乘。
“串通招标”如何遏制
惩防并举 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建立惩防并举、以防为主的长效机制,向政府采购当事人宣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并且对串通行为严肃查处。在查处串通招标案件中要注意财政、检察、监察、审计等多部门共同行动,实现执法与执纪相结合,查事与查人相结合。
严格准入 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务必从严从紧,建立代理资格年检制度,确保采购代理机构遵纪守法、廉洁高效,对胆敢“作奸犯科”的机构要立即吊销其代理资格;建立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诚信档案和廉洁档案,要求供应商共同维护良好的采购秩序,给他人和自己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机会。
警醒自律 从事政府采购工作的各方人员要自警、自醒、自重,恪守原则,坚决抵制
各种利益的诱惑,打牢防范串通的“堤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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