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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服务”≠“服务网点”

作者:崔建才 发布于:2005-04-27 15:55: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在实际工作中,部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采购公告或具体的资格审查中,明确要求潜在的供应商或投标人在当地要有“售后服务网点”。对此资格要求,不少外地供应商都非常愤慨,认为这是一条变相的“排外”条款,必须要明确地予以取缔。

  采购人要求“服务点” 任何商品都有寿命期,而且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也可能会出现一些质量问题。因此,不少的采购人就要求供应商能在当地设有售后服务网点,以便当采购项目发生问题时,能够得到及时的维修或服务。这是任何个人和单位消费者都具有的正常心理,也是采购人正当的消费权益。对此要求,供应商应当予以满足,而至于供应商究竟采取何种途径或方式来兑现承诺,那是供应商方面的事。供应商可以在各地设立售后服务网点,可以委托他人代理服务,也可以在采购人提出要求时登门,还可以提供其他形式的服务等等。对采购人而言,只要能得到供应商及时的售后服务,对其在当地是否设有服务网点根本没有考虑的必要。供应商履行其承诺的形式有很多,设立售后服务网点只是其中之一,采购人只要能达到其“维权”的目的,根本就没有必要考虑供应商满足其需求的具体手段或途径。因此,如果采购人一定要强求供应商在其当地有售后服务网点,从本质上讲,是一种不公平的资格条款。

  供应商无法“满足”要求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建立和实施以来,任何供应商都可以自由进入全国各地的政府采购市场,都可以公平地进行投标竞争。而如果每个地区众多的采购人都要求潜在的供应商在他们的所在地设有售后服务网点,并把“供应商”在当地设有售后服务网点作为其选择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这对绝大部分供应商来说,根本没有那么多的财力、物力、人力来组建这套庞大的售后服务网点。供应商是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从客观上说,强求潜在的供应商在各地都设立售后服务网点是一个不现实的要求。这种“无理”要求,很容易被有些地方用来为地方保护寻找借口,会抑制供应商在全国范围内的自由流动。

  “服务点”不等于承诺的“兑现” “履行售后服务”与“要有服务网点”,是两个有本质区别的概念。要求供应商提供“售后服务”,是采购人从保障其消费权益的角度上做出的,供应商满足不了这个要求,采购人的正当权益就无法得到保障。这种情况下,采购人自然不愿意采购这个供应商的相应商品。而要求供应商在采购人所在地有“服务网点”,则是采购人从“方便”其维护正当权益的角度上做出的,这只是一种“方便”性的要求,与采购人的权益维护没有直接的关系。事实上,虽然有的供应商在采购人的所在地没有设立售后服务网点,但诚实守信,对采购人提出的合理要求,都会通过种种有效途径及时为采购人服务好。由此可见,不能将“提供售后服务”与“设立服务网点”混淆起来。要求供应商提供及时完善的售后服务才是最根本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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