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控制度建设迫在眉睫
我国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后,政策制定、预算编制、资金支付、监督检查等工作都由财政部门掌握,权力相对集中。如何正确使用权力,避免公共权力对政府采购各个程序的干预,成为政府采购工作中的重要一环。因此,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是使各项权力得到约束、制衡和监督,政府采购执行得到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的保证。
内控制度建设的原则
合法性原则 即应当符合并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规定。依法办事是政府采购工作的首要准则,也是制定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的首要原则。因此,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建筑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的规定,以免扰乱政府采购市场经济秩序。
适应性原则 即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体现我国政府采购的特点和要求,不能因追求先进而脱离我国实际,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才能使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适应政府采购管理要求并发挥作用。
规范性原则 应当全面规范政府采购的各项工作,保证政府采购工作的有序进行。规范性原则的基本要求主要体现在:一是控制的全面性。从控制范围看,内部控制应涵盖政府采购的每个过程、部门、环节,包括单位内部相互牵制和单位与单位之间的相互牵制;从控制内容看,不仅要对具体业务活动进行控制,还要把控制环境、会计系统、控制程序纳入政府采购范畴;从时间上看,不仅要事中控制,还要实施事前和事后控制;从纵向看,要从一般员工控制逐步扩大到决策层甚至最高决策者,形成人人、事事、时时都能遵守内部控制的制度。二是科学规范性。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要符合并体现政府采购方法的科学性,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要符合并体现政府采购活动中诸如采购方式、评标方法等的科学性,不能与一些跟政府采购活动相关的会计、统计、管理学科的基本方法和要求相违背。
科学性原则 —是科学合理的可操作性。制定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便于操作和执行,缺乏科学性和不易操作的管理制度,是不会有生命力的。二是利于控制的相互牵制性。一项业务活动必须分配给具有相互制约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职位分别完成。即方便该部门或人员的工作接受另—部门或人员的检查和制约,又方便下级受上级监督,上级受下级牵制。三是便于检查的标准性。要制定一套可以参照、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具有客观性和可比性的内部控制标准和指标体系。在采购项目完成后,由监督管理部门对每个环节进行评价和打分,并分析产生偏差的原因,分清责任。四是内外结合,定期完善。由于内部控制制度固有的局限性,如:受制于成本效益原则;因执行人员滥用职权或屈从于外部压力而失效;因业务性质的改变而削弱等。为了保证政府采购健康运行,在内部控制制度作用弱化或无法发挥作用的环节,应运用外部控制手段进行监督,并根据执行情况和管理需要不断完善,以保证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更加适应管理需求。
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议
建立适应政府采购特点的内部控制环境 任何政府采购活动的控制都存在于一定的控制环境之中,它的好坏直接决定着其他控制能否实施或实施的效果。要建立健全适应政府采购特点的内部控制环境,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首先应建立供应商诚信制度,实行注册登记,建立供应商信息库,定期将记录及考核资料汇总报送管理机构;其次,加强对采购机构和采购人才的管理和建设;加强政府采购信息管理,提高透明度;加快政府法律体系建设,特别是与《政府采购法》配套的政府采购具体程序管理,做好《政府采购法》与相关法规的衔接;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等。
完善政府采购会计系统 有效的政府采购会计系统应能做到以下几点:确认并记录所有真实的采购交易活动;及时且充分地描述交易;准确计量交易价值;确定交易发生期间,并记录在适当的会计期间;在报表中适当表达交易相关事项。因此,要政府采购会计制度全面反映政府采购的价值运动和实物运动,反映采购效率,应做到:建立政府采购会计管理体系,以避免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失误,规范政府采购会计活动;加快预算会计的改革步伐;建立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制度,保证文件资料真
实完整、安全保密。
规范政府采购控制程序 政府采购控制程序,既可以应用于政府采购的某项交易活动中,也可以融合应用于控制环境或会计系统的特定组成部分。一般包括交易授权、职责划分、凭证与记录控制、资产接触与使用、独立稽核五个方面内容。笔者认为政府采购控制程序应做到:建立有效的政府采购流程;划清政府采购各种职能的界限,形成各部门之间相互制约的机制;完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做好“源头控制”,完善预算编制程序;在财政预算和采购单位之间建立复核制度;一个财政年度结束后,财政部门总预算、国库支付中心、中国人民银行、代理商业银行、预算单位之间定期对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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