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政府采购的问题及出路
县(含县级市、旗,下同)级政府采购如何实现规范操作,一直是人们十分关注的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明确提出设区的市及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政府采购机构,而对于县级政府采购却没有具体的规定。实际上,县级政权是联系城乡的重要纽带,县级政府采购的情况既特殊,又十分复杂。显然,在新的历史时期,如何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依据县级政府的实际情况,设计良好的县级政府采购运作模式,对于全面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极具现实意义,是我们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
相对而言,县级政府采购起步较晚。一方面,经过几年的探索,一些县政府采购工作已经展开,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而另一方面,县级政府采购也暴露出不少问题,有些还相当突出,其中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县级政府采购规模偏小,采购成本偏高。一般来说,除少数发达县、市以外,大多数县、市财政支出规模都不大,大约在几千万元到几亿元之间。而在较少的财政支出额中,用于发放工资和各种非采购性支出占了相当大的比重,真正用于采购性的支出比例并不高。对于一些经济落后的县而言,情况更是如此。同时,采购金额低和批量小对供应商投标也缺乏吸引力,规模效益很难体现出来。从目前已经设立了政府采购机构的县市来看,相对其采购额而言,一些县采购机构的运转费用以及采购活动经费明显偏高,政府集中批量采购节省的费用,被采购机构的活动费用所抵消,甚至超过了采购节省的费用。
其次,县级政府采购质量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由于采购的规模小、市场发育不健全及采购人员缺乏技术等原因,一些县级政府采购的质量存在问题。或者采购的功能和服务不符合采购单位的需要,或者质次价高,或者陷入合同陷阱蒙受损失,等等。如某县采购单位反映县集中采购水货微机,没有品牌,没有维修等问题,造成不小的负面影响。
第三,县级政府采购市场环境发育尚不成熟。这包括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县级采购市场局限性较大,采购范围狭窄。由于采购批量小,县级政府采购很难在大的市场范围里进行选择。同时,由于区域范围较小,还会导致突出的“本地熟”问题。采购单位、采购机构、供应商,大家都是熟人,很容易形成“认本地人、管本地企业”等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同时容易形成因照顾人情关系而破坏采购规则及监督不力等问题;二是某些基层领导规则意识淡薄,长官意志、行政干预还很有市场。政府采购通常会受到一些领导人或权利部门的干扰,直接影响其公正性和客观效果;三是县级政府采购队伍的素质和专业水平还不适应。采购一门聚采购技术、商品知识、法律知识于一身深奥学问。一些同志在没有经过任何专业学习和训练的情况下,一夜之间就变成采购人员,主持政府采购,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形成不规范操作。有些地方甚至只是为了缓解机构改革的压力而组建政府采购机构,使采购人员的业务素质很难得到保障。
县级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表明,建立和规范县级政府采购运作模式,必须注重两个基本事实。其一是要紧紧围绕政府采购公开、公正、高质量、低成本等科学化目标,达不到这些目标,政府采购就没有意义;其二是要承认县与县之间差距,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式。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地理与历史上的原因,不同地区有很大差别。如东南沿海的某些县(东垸市的镇)的年财政收入十几亿、二十亿的不在少数,甚至超过了中部、西部的地区和设区市的年度财政收入;而西部的某些县(市)财政收入还不到一个亿,甚至不到1000万元。因此,对于县级政府采购的运作模式,不可一概而论,而是要根据不同县经济条件和市场发展状况来确定。其主要指标:综合经济指标,如GNP规模、年度财政支出规模、年度政府采购性支出数量等,当这些指标达到一定规模时,应该与地级市(设区的市)一样,成立专门的政府采购机构。反之,经济实力较弱、财政支出和政府采购数量达不到规定的规模,不应该建立政府采购专门机构,而是采取其他更为理想的办法。对此,可以按三种模式进行设计。
第一种模式,市(设区的市)、县联合采购。这种模式的特点,是县级政府不单独设立政府采购机构,县级在统一目录之内和超过规定数量的采购,由财政局政府采购管
理部门编制采购目录和预算计划,委托市级(设区的市)政府采购机构统一集中采购。这种模式,既可以避免县级采购规模小,监督不完善的问题,又可以扩大地级政府的采购规模,增加地、县两级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同时,可以增加不同方面的相互监督。值得说明的是,这种模式属于委托代理制,并不涉及资金的分配问题。因此,并不象有些人所担心的违背一级政府一级财政的原则。
第二种模式,中介代理制度。在采购代理中介市场比较发达的地区,县级政府采购可以采取委托采购中介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方法。县级政府采购不由县政府设立专门机构执行,而是委托采购代理中介机构操作。并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入采购代理费。
第三种模式,从长远来看,如果能够推广政府采购执业资格制度,则可以直接委托政府采购资格人采购。按照这种思路,在市(设区的市)以上成立政府采购协会,协会下面有通过执业资格认定的政府采购专业人员。县级政府采购可以委托给具有执业资格的人主持采购,同时,由县级和上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共同监督和管理。具有政府采购执业资格的人员,接受县级政府相关部门的委托,独立主持不同项目的采购,对委托方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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