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理解体会(五)
权利义务和投诉处理决定书
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 对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的,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及人员等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财政部门所需要的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投诉人拒绝配合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的,按自动撤回投诉处理;被投诉人不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放弃说明权利,认可投诉事项。
含义理解 如双方拒绝履行,或不全部履行义务,均意味着权利的放弃,财政部门可做出“撤回投诉”或“认可投诉事项”处理。
操作建议 为保证投诉人的权利,被投诉人一般应为其做出的行为承担内部举证责任;财政部门可通过外部调查求证。
第三方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
财政部门审查的对象,主要是被投诉人,而不是投诉供应商;审查的内容,原则上是投诉的内容。
财政部门原则上只对投诉双方证据材料和答复依据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但不排除合理性审查。
不足之处 忽视了投诉人应享有申请回避、申请保护的权利。
作为行政救济制度,投诉中的举证责任原则上应由被投诉人承担,或投诉人享有查证权;而被投诉人不得在投诉处理过程中自行取证。
投诉处理决定书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做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并加盖印章。投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
(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等;
(三)处理决定的具体内容及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四)告知投诉人行政复议申请权和诉讼权利;
(五)做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投诉处理决定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
执行注意 投诉处理书应加盖公章(不签字);
本条规定的内容缺一不可。如投诉人行政复议或诉讼权利的告知。
投诉答复的重点是:做出投诉处理决定的具体内容、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等应法定、充分;
投诉处理决定书的送达程序,按《民诉法》规定,由财政部门“送达”投诉当事人,并签收、公告。
投诉处理决定书的效力:一经送达即具法律效力。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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